生态文明首度地方立法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三月施行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詹爱华
在近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和贵州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贵州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在分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几乎每个讨论组都提及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部地方性法规为何能引起热议?
作为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共4章36条,旨在通过立法程序,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纳入法制轨道,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条例》坚持从贵阳实际出发,遵循立法规律,谋求立法创新,创造性地做出了一些有特色、有新意的规定。
原则: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条例》对各级政府做出要求:确定贵阳市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对废止、中止此发展目标的,或对此目标进行重大变更的,将对相关负责人从重问责,直至免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限期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特别提出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不按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经营者及个人行为的规范,《条例》总结传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践,规定了实行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门前三包”责任制度。责任人要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履行相应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执法等职责。
《条例》着重在市民中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明确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
立法: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记者采访得知,2009年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地方立法的重点项目,并成立了由常委会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由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任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到高等院校、街道社区、乡镇农村进行调研,召开省内专家研讨会,数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领导和北京大学部分专家、教授的意见,并学习先进城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
经过反复讨论修改,于2009年5月25日形成了征求意见初稿,并在五易其稿后,于2009年6月11日综合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向社会各方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过程是一个依靠全民自觉参与的过程”;“制定《条例》,应该注重前瞻性、公正性、可操作性”;“《条例》要强化政府各部门的执行力”;“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是一个长期任务,要把文件变为行动,把蓝图变为现实,要避免因局部利益或眼前利益而随意转向”……《条例》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时,市民的建议不乏真知灼见。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条例》领导小组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文本,经数次审议和修改后,于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核心:可持续发展
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会在贵阳市产生?记者采访贵阳市人大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得知,实践证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有利于贵阳市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符合民心民意,符合历史潮流,符合贵阳实际;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其核心是可持续发展,其实质是经济发展模式的重新选择,即以生态环保型经济的全新发展模式逐步取代传统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加强地方立法、健全法规保障机制,既是贵阳市委明确的目标任务,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就是着眼全局,把改革发展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适应有力、有序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促进、规范、保障和引导作用。用法规规范赋予生态文明建设应有的法律效力,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定化,可以使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目标得以长期坚持和有效实施,进一步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条例》具有重要的意义,十分必要。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观念转变、产业转换、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等多个方面,决定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必须注意突出重点,防止面面俱到。
《条例》抓住影响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些重要方面,虚实结合地进行了规范,特别注意解决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的共性问题。
《条例》坚持权责统一,重视政府行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体现公共权力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权力和责任,更加注重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的“纠错”,更加注重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切实提高了决策执行力。
此外,《条例》还强调规划、环境及其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产业的发展进行了明确约束和积极规范。
《条例》还强调对生态文明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的规范要求。这样,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就变得更加契合贵阳市资源环境实际、建设发展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条例》本着更好地实施民事、行政诉讼法律和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分寸地对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方面做了明确。
此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要、关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由政府来统一领导实施,实行政府推动、全社会参与。因此,《条例》赋予了政府推动产业发展,进行污染管理、生态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相关权力。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效行使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权力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和约束,使阻碍、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直接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一些突出行为受到制止、处罚,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