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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 擅自处理罚50万

Eedu.org.cn 作者:闫海超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11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五百五十一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擅自处理电子垃圾最高可罚50万元人民币。

《条例》共分5章,共计35条,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拆解、处理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的主要环节

目前,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许多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06年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计算机等合计12亿台,2006年这5种产品的实际废弃量合计为1260万台。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被报废淘汰。

这些大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

目前主要有3个:一是通过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上门回收或者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商“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流入旧货市场,销售给低端消费者。二是通过捐赠等方式,向西部地区、希望小学等特定地域、群体转移。三是拆解、处理,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三个流向中。为数众多的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体手工作坊,为了追求短期效益,会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人类健康。因此,为了加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力度,有必要加强这一领域的法制化管理。

产品维修、翻新不在调整范围内,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

《条例》主要规范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

《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并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条例》规定,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应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按照《条例》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企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以及拥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条例》明确,对于那些没有取得电子垃圾处理资格便擅自从事处理活动的企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生产者自行回收,回收产品经修复再销售须标识为旧货

为了方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条例》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按照《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外观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条例》明确,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针对《条例》从公布到施行为何留出近两年的时间,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条例》需要一定的实施准备期。在实施准备期内,有关部门将向全社会普及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知识,并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针对不同产品的基金收费标准及处理补贴标准等。同时,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理企业还有一些实施准备工作。因此,《条例》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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