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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电子垃圾构成犯罪

Eedu.org.cn 作者:余桃晶 余圣能 …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30

  起诉:毒烟弥漫山谷 应负刑事责任

  6万元从广东运回百余吨电子垃圾,承诺“赚了钱之后不会亏待”

  大冶市公安局在完成电子垃圾违法焚烧侦破工作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冶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指控涉案的杨某、刘某、李某、董某、饶某触犯《刑法》,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3月12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5名涉案人员站到了大冶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检方指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5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表示悔过。

  据被告人交代,2012年10月,经鄂州同乡李某介绍,刘某与杨某相识,并达成合伙焚烧电子垃圾以提取其中金属牟利的协议。刘某提供资金,由杨某购置电子垃圾并找地方焚烧,利润两人平分。刘某还让李某和董某帮忙,承诺“赚了钱之后不会亏待你们”。

  很快,杨某从广东省清远市运回3车电子垃圾,共计139.41吨。为此,他们付了6万元的成本。

  为寻找焚烧地点,杨某、刘某、李某、董某找到了大冶人饶某。在饶某的带领下,他们找到了山高路远、森林密布的大冶市刘仁八镇金柯村高峰岩湾,这里是饶某曾居住的地方。他们看中了一处场地,以每月付给饶某1万元的价格租下,并拿出两万元对场地进行了平整。

  随后,这些来自广东的电子垃圾,在环境优美的山谷里焚烧起来。每晚,李某带着鼓风机,对着垃圾鼓风助燃,白天,垃圾继续阴燃,毒烟弥漫。刘某、董某等不时上山巡视。

  截至2013年10月8日案发,现场焚烧后的残留物质为47.46吨,共焚烧电子垃圾71.95吨。

  庭审:5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

  庭审中,主审法官询问饶某是否发现焚烧物有异常。

  饶某说,他发现这些焚烧物冒白烟、青烟,气味非常刺鼻。为此,他曾叫刘某等将其拉走,而刘某等告诉他但烧无妨。

  饶某说,他是代表湾里与对方签订协议的,对方支付的场地租金也是湾里共有。所以,高峰岩湾的居民也并不反对在此焚烧电子垃圾。

  这期间,住在山那边的刘仁八镇东面垅村村民发现了异常,并向刘仁八镇政府及环境监察中队反映,环境监察中队上山查看后也曾警示其停止焚烧,但刘某、李某等仍然继续焚烧电子垃圾。

  到案后,杨某、刘某等分别支付了一定的处置费用,以消除焚烧电子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经大冶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并未发生东面垅村村民担心的水体污染等严重后果。

  原来,当初涉案人员担心焚烧后提取的金属会从泥土下渗影响收益,对平整的焚烧场地进行了硬化,但最终,这层硬化面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污染物渗入地表的作用。

  2014年4月8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冶市首例焚烧电子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等5名被告人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7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结合被告人刘某、杨某、董某已分别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0万元、1万元、两万元,被告人饶某退赃1.1万元,以及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5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

  据悉,“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大冶市不断强化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联手,对应急环境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快速处置,运用法律之剑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本案的成功告破显现了大冶市环保部门敢于亮剑、善于运剑、依法行政,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刚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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