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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源难治难在哪儿?

Eedu.org.cn 作者:查玮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0
  欧洲某农药大国不久前宣布,到2018年全国的杀虫剂使用量将减少到现在的一半。另外,政府还将出台杀虫剂的使用指数,对其在单位面积中的用量进行规定。30种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农药产品将被勒令在年内退出市场。
  消息传出后,许多人在欣喜之余,也为这个国家在控制农业污染方面的“大手笔”感到惊讶。其实,早在今年4月底,这个国家就公布了一系列环保草案,提出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力争到2020年将生态农业在农业中所占的比重从目前的2%提高到20%。从2009年起,还将在全国建立3000个农药示范基地,并从2010年起颁发杀虫剂使用资格证书。
  这个国家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举措,值得我们借鉴。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同样是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大国。据统计,我国农药年施用量达130多万吨,平均每亩施用931.3克,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其中,70%~80%的农药直接散落到环境中,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造成污染,并进一步进入生物链,对整个环境生物和人类自身都有巨大的负面影响。
  诚然,近年来我国农药生产发展迅猛,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市场管理不规范、管理体制不顺等。以生物农药为例,我国的生物农药研究虽然起步较早,但生产使用规模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所有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所占的份额偏低。与此同时,生物农药产业从研发、生产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上,政府没有专项投入,在税收减免、项目支持等方面缺乏优惠政策。
  因此,要大力推进绿色、高效、环保农药的开发与应用,使我国由农药大国向农药强国跨越,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的引导作用,在税收、信贷等方面扶持生物农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加强市场监管等。
  不仅仅是农药,化肥也是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农药、化肥等不仅导致土壤污染,还造成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甚至地下水和空气污染。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我国农业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超强度利用,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因此,面源污染的控制关系到农业及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农业面源污染范围广、污染物构成复杂、污染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因此,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应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如积极研究、推广生态化肥、农药技术,研发高效能、低残留、无毒副作用的生物农药;引导农民改进耕作方式,恢复传统的休耕、轮茬、间(套)作技术,改善土壤肥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
  除来自政府方面的保障之外,在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的形势下,应尽快完善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在多部法律中提出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内容,但对这些内容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的根本没有法律责任规定;有的法律责任含糊、不具体,致使法律规定无法落实;有的法律法规责任太轻,起不到惩戒作用。
  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依据。美国1977年的《清洁水法》规定对农业面源污染自愿采取防治措施者,政府分担一部分费用;自愿采取其他措施的,政府给予减免税额等。在1987年的《清洁水法修正案》中,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提出对面源污染控制进行资助,鼓励各州实施最佳管理措施。日本农林水产省1992年在其发布的“新的食物、农业、农村政策方向”中首次提出“环境保全型农业”概念,致力于“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推进,一系列促进环保型农业的法律相继出台。
  在环境立法方面,我国应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加强法律责任规定,制订出强有力的法规体系来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如增加有关面源控制的条款,在污染严重的地区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使用含磷等营养物质的洗涤剂;拟定新的化肥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鼓励能够减轻面源污染的化肥和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包括制订化肥和有机肥的质量标准;建立农业优良耕作技术体系,针对作物确定化肥、农药和有机肥的施用量、施用时间和施用方法;建立我国有机废弃物排放的法规,有效控制污水排放和规模化养殖场牲畜粪便的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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