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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耐污能力强”的科学追问

首届国家环境与健康研讨会召开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环境与生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17

 

 

 

阚海东

 

 

0.5微米颗粒物入肺最危险

◎阚海东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环境卫生学教研室副主任)

 

雾霾已经成了全中国的热门公共卫生问题。

去年1月,北京的污染浓度和当年“伦敦烟雾事件”差不多,就连南方那些不常有雾霾的地方也没幸免。2013126日,上海PM2.5的最高浓度超过600微克/立方米。

那么,我国在大气污染和居民健康方面到底做了哪些工作?其实,我们对空气污染和健康领域的急性效益、每天污染物波动和居民健康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包括单个城市研究、多中心研究、固定群组研究、2013年初雾霾天气与健康的横断面研究、队列研究等。还有一种是干预研究,在这方面,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都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研究机会。

首先,我要分享一个我们最近做的多中心研究。我们在中国17个城市同步开展了空气污染对居民的影响研究。这个研究的价值有如下几点:

第一,涉及全国各种大气污染物暴露反应关系。第二,比较中国大气污染及其对健康的危害和西方国家是不是存在差异。第三,研究大气污染对健康危害是不是存在区域特征。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确确实实发现大气颗粒物对人体存在不良影响,对呼吸系统的影响尤其显著。可见,大气颗粒物是我国需要优先控制的污染物。

我们发现,相对于男性,女性对于污染更加敏感,而且不仅仅是对空气污染更加敏感,所有经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的毒物,包括吸烟,女性的反应都比男性大。当然,不同年龄段也不同,老年人对污染更加敏感。

另外我们发现,尽管广州和福州等东南城市的大气污染水平相对较低,但是,由于这些城市大气中污染物的种类与兰州等西北城市不一样,其对健康的危害程度要比后者高。我们国家这么大,确实存在区域性差异。首先,它与不同地区的大气污染水平和成分来源有关。我国西北地区比较多的大气污染物来自大自然,自然来源的颗粒物对人的毒性相对较低。东南地区主要来自烧煤,烧(石)油。研究发现,北方城市和南方城市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不是一条直线,每年夏季最高,春秋季较低。我个人觉得,这肯定与不同季节人的暴露模式有较大关系,在夏天,人更愿意到室外。

那么,是什么成分在决定PM2.5对健康的危害程度呢?这个数据对我们控制污染是很有帮助的。比如说,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强调通过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来减少雾霾,但是我们做了一个研究,发现钙元素(工地扬尘产生的颗粒物)到人的肺里面去,不良反应并不太大。最后我们得出共识,自然来源的颗粒物对人体有害,但害处更大的是燃油产生的颗粒物。

未来要重点控制哪些颗粒物?我们把不同直径的颗粒物和健康做一个关联,想追问多大的颗粒物对人的健康影响最大。结果发现,0.5微米是一个分界线,粒径小于0.5微米的大气颗粒物(PM0.5)与大于0.5微米的颗粒物,在肺里面的反应大不一样。我觉得未来应该更多地关注粒径在0.5微米以下的颗粒物,它们才是引起较大健康风险的最危险物质。

 

 

 

吕忠梅

 

 

 

 

我们的环评里没提“健康”二字

◎吕忠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我从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在“环境与健康”立法和推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关于“环境与健康”,我们进行了一些文献的梳理,还做了社会学的调查,最后以重金属污染作为研究的一个切入口,我们选择了铅和镉。

2006年开始,我们对2004年至2013年发生的63件案子做了分析。事件主要发生在我国东、中部区域的农村,其中33件引发了严重群体性事件,56件致健康损害,19件涉及健康问题。

要立法,我认为首先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到底有什么影响?因为立法涉及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现行法律能否满足环境与健康监管的需要?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监管体制?第三,从法律上来讲,环境污染物从哪里来?政府应该怎么监管?第四,要进行公共健康干预,涉及政府公共干预措施,还涉及群体的利益诉求,比如发生纠纷时,怎么处理?应该由谁赔偿?怎么赔偿?

另外,危害还有一个累积性的特点。我们分析的63个案件中,有90.5%都是累积性的污染。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事件爆发后处理方式是否合适?这都是法律要面临的问题。另外,损害赔偿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确定因果关系。从法律上讲,必须找到因果关系才能够决定谁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像重金属污染这样复杂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这也是目前世界上面临的难题。

环境与健康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恰恰没有风险管理。我们的环境评价制度里,“健康”二字提都没有提,只评估新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没有评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说明我们的环境标准体系还不尽科学,没有真正把人体健康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项核心内容。此外,从执法手段上看,现在各个部门的信息也还没有实现共享。

最后是环境责任追究,责任方到底要赔多少钱?我们统计了1000多件环境案件的司法判决结果,发现受害人能胜诉的非常少,胜诉也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什么?比如死多少鱼就赔这些鱼的钱,人受害了只赔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一点营养费,别的就不赔偿了。受害人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

我们还面临以下问题。第一,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难运行,管理手段不能适应风险管理需求,公众参与严重不足,“有牵头无统筹,各干各的”。我们去县一级调查,发现卫生部门根本不管环境与健康的问题,只管“看病难看病贵”,健康问题归谁管他们都不知道。我们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说归卫生部门管。第二,现有的管理手段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只等到出很严重的污染事件了,才成立领导小组,开展调查。

另外,一旦出了严重污染事故,往往找不到问责主体,因为没有环境监测机制。结果往往是“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最后谁都找不着”。信息不公开也是一个问题,发生事故以后要不要告诉公众?一些项目有健康风险,上马前要不要告诉老百姓?我们去多个部门调查,都说不能告诉。为什么?因为一告诉就要闹事。但是,这种封闭的管理模式能解决问题吗?

最后,事故发生后,通常有十几份鉴定书,五花八门,这是因为我们在污染危害健康的事件处理中缺乏技术保障。要解决以上问题,个人认为我国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与健康法,现在全世界只有一部环境与健康法,是韩国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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