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 修法迫在眉睫
修法应完善监管体制,增加栖息地保护规定
近几年来,立法部门多次征集专家意见,力求以“开门立法”的方式对这部“落入窠臼”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
在杨朝霞看来,首先,应树立生态系统管理和动物福利保护的理念,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动物福利”的规定。同时,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适时修改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其次,规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专门制度,加强对栖息地的监视、监测以及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的禁食、福利保护尤其是反虐待以及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和野生动物致损补偿等制度,也应尽快跟上立法步伐,以减少或杜绝对野生动物的不法侵害。
针对野生动物的行政管理立法,杨朝霞主张,健全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体制,合理分工、明晰权限,规定部门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确立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主体地位,整合执法资源。毕雁英认为,还应完善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机制,确保“心中有数”。另外,“现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都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职权范围,这样很不科学。许多野生动物资源集中地或野生动物栖息地都不能简单地归于某一个省(市),有的横跨若干个行政区。如果‘各管各的’,很难对整个栖息地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毕雁英建议,在划分职权范围时,应该将整个栖息地进行优先考虑,尽量避免按照行政区划“划界”分管。
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所涉及的公益诉讼问题,杨朝霞特别补充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应立法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虐待野生动物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诉讼。”他相信如果解决了此类公益保护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预防和治理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将不再捉襟见肘。
他山之石
美国:强制地方遵守更严格的法律
19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第一个野生生物保护联邦法律——《雷斯法案》,禁止非法捕猎、采收、运输和出售一系列野生动植物。
1916年,美国与英国签署候鸟保护条约,并于两年后制定《候鸟条约法案》,利用联邦宪法规定的政府对外签约权利以及联邦法律至上条款,强制地方政府遵守更为严格的保护候鸟的联邦法律。1934年又通过了《鱼类和野生动物协调法案》。
美国之所以对野生生物保护政策出现根本性的转变,是因为二战之后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灾难性后果。为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美国国会于1973年通过濒危物种法。这部法律成为美国用以保护濒危动、植物的最有力保障。
(徐 畅整理)
英国:多部法律保护野生动物
英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分为对野生鸟类和野生兽类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981年制定的《野生动植物和乡村法》中。有些重要的条文也包含在其他的法律中。
在《野生动植物和乡村法》中, “野生鸟类”被定义为“任何以一种野生的状态,通常生活在英国的鸟类或候鸟”。该法对野生鸟类,包括它们的巢和卵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部,如动物保护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等。这些法案不仅面面俱到,而且还在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法律不仅对虐待动物的人判处刑罚,而且也不允许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动物额外的痛苦。
(赵梦远整理)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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