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颁布实施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
《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主要包括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核、化工等项目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同时还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与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等方面也给予详细的规定。
《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将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并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到的气象灾害、气候不利因素以及对局地气候和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方面起到良好的预防作用。
据悉,《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内首个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记者 王昕)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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