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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太湖试推排污权交易

新建项目未申购排污指标不得通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
Eedu.org.cn 作者:金浩波 闫艳 高…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
  本报讯 江苏省环保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近日联合出台《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确定将在太湖流域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的污水处理厂及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污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中,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哪些单位要申购排污指标?
  《细则》中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范围为:太湖流域内的苏州、无锡、常州和丹阳4市全部行政区域,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所在区域。在上述区域,江苏省将通过改革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逐步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建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的制度体系,基本建成交易平台,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细则》要求,各试点市、县(市)环保部门,要按规定确定并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申报、申购资料,参考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结合当地排污总量削减要求、排污单位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数据,核定试点单位的申购排污指标量和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并向社会公示试点单位排污指标的申报、申购及审核结果。
  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细则》明确要求各地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核定排污指标,排污单位根据核定排污量申购排污指标,未申购排污指标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指标怎么确定?
  根据《细则》,排污单位申购指标量依据《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和《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确定排放标准以及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核定,同时参考2007年的实际排污量,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将采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数据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核定,在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察中发现超标排污的,按实际超标浓度和超标时间核算增加的排污量。
  新增排污指标从哪里取得?
  据了解,整个试点工作将从现在起持续到2010年年底,进行全面总结后,申请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验收。省环保厅、财政厅和物价局3部门还同期出台多项具体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包括:对参加试点的排污单位按两年排污总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费用,对现有已建排污单位减半征收。对于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试点排污单位,应直接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排污指标,在申购指标及核定排污量时,必须由其污水处理厂出具这一单位相关的排污证明材料。老企业改、扩建项目时,指标可在本单位的减排量中进行平衡,不足部分通过交易获取;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新增指标必须从完成当地减排任务后的余量中获取,也可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下,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指标。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指标后,环保部门按月核实、按年汇总其排污量,对于实际排污量超过其申购指标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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