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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治扬尘有何妙招?

Eedu.org.cn 作者:李莉 闫艳 高杰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25

    ■随意倾倒怎么治?凭回执支付运输费用 

 

    ■工地扬尘如何防?环评、招标文件明确防治要求

 

    ■建筑垃圾能否用?信息共享平台力推物尽其用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李莉 记者 闫艳 高杰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苏州市获悉,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办法》4个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颁布后,苏州市再次向扬尘污染“开刀”。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苏州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运输建筑垃圾凭回执收费


  据了解,《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管理措施、管理要求、罚则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及各县级市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的创新之处在于,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凭储运接纳场出具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回执,支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费用。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


  专家介绍说,因施工、拆除、运输、堆放、保洁、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关键要对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管。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定期公布。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措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招标文件等建设工程源头性管理文件都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按照规定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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