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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水污染条例》走过十年,防治污染任重道远

长江流域保护是否需要单独立法?
Eedu.org.cn 作者:李苑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3

 

  共同立法绘新景

  张弛认为,要综合管理,首要是进行综合决策,只要是沿江地区的新上项目就要按照长江的法定原则来执行,从整个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出发,确定哪些项目能上或者不能上,禁止随意开发,禁止随意滥用长江岸线资源,禁止随意向长江排污。

  同时要开展综合治理,国家要出台综合治理的标准和要求,例如统一污染排放标准,统一进行监控,统一实施控污减污的措施等。

  张弛表示,立法机构组成上最好是开展立法协作,把中央立法权威性和地方立法积极性相结合。比如考虑以中央立法机关为领导,干流的11个省市立法机构积极参与,组成这样的立法机构来对长江流域共同立法。这样既能发挥中央立法的权威性,也能兼顾到各地的利益诉求,调动地方积极性。

  “流域的管理体制也需要理顺,上下游关系、上下级行政机关关系、纵向和横向关系,都要理顺。针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要明确管理部门,明确职权和责任,实现权责对等,不能只给权利不承担责任。总体来说,地方要服从流域,流域要服从国家,国家要建立大河管理的综合模式。”张弛说。

  水利部原副部长翟浩辉则表示,长江是中国人的母亲河,未来饮用长江水的人有8亿左右,要把长江流域的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严格执法,“现行的水环境法律法规很多,更多时候是在法律的执行力上打了折扣”。

  翟浩辉建议,要从顶层设计上形成制度保障,同时通过科学监测分清责任并进行追究,比如借鉴太湖流域污染防治经验,铁腕治污、铁规追责,进行流域交界断面考核,实行生态补偿制度,比如上游地区保护工作做得好,由国家给予补助,同时下游地区也可以支付一部分。

  江苏省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表示,长江流域有饮用水源、航道运输以及工业用水等功能,以工业用水来说,沿江地区重工业、重化工不仅用水,还要排污,远远超过了长江水域自净能力。

  “在兼顾长江水域主要功能的同时,要特别突出它饮用水源功能,并切实加以保护,这个要由国家拿大主意”,高建新说,“特别要加强长江沿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比如可以在确定各省排污总量的基础上,逐步进行削减。同时要注意航道运输途中,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也会产生污染。”

  钟玉秀建议,长江流域如果单独立法,最好采用特别法形式。在立法时,要说清楚长江流域管理的特殊性在哪里;要说明现行法律体系在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中是否适用,是否存在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并不能完全保证长江干流维持二类水的标准;还要明确这一法律法规的性质,以及它在水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现行水法律体系在哪些方面衔接。

  “要共享水资源,共担责任。如果流域管理方法得当,每个利益相关者能积极行动起来,就一定能保护好我们的母亲河——长江。”钟玉秀说。

  他山之石

  田纳西河

  由管理局对自然资源进行统一开发和管理

  田纳西河位于美国东南部,是密西西比河的二级支流,总长1050千米,流域面积10.5万平方千米,地跨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佐治亚、亚拉巴马、密西西比、田纳西和肯塔基7个州。这一流域未经治理时,森林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经常暴雨成灾、洪水为患,曾是美国最贫穷落后的地区之一。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成立了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简称TVA),授权其对田纳西河流域自然资源进行统一开发和管理。TVA的管理由具有政府权力的机构——TVA董事会和具有咨询性质的机构——地区资源管理理事会实现。

  TVA董事会由3人组成,行使TVA的一切权力,成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通过后任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负责。董事会下设一个由15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会各成员分别主管某一方面的业务。

  TVA内设机构由董事会自主设置,这些内设机构曾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过多次调整。如前期根据自然资源综合开发的需要,设置有农业、工程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等方面的机构,以后根据发展电力的需要,又增设了电力建设和经营等方面的机构。

  地区资源管理理事会可以对TVA的流域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咨询性意见。目前,理事会约有20名成员,包括流域内7个州州长代表,TVA电力系统配电商代表,防洪、航运、游览和环境等受益方代表,地方社区代表等。这一咨询机制为TVA与流域内各地区提供了交流协商渠道,促进了流域内地区的公众积极参与流域管理。

  莱茵河

  沿岸国家成立委员会协调治理工作,签署保护协定作为指导依据

  莱茵河,总长1390千米,流域面积18.5万平方千米。流经瑞士、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奥地利等9个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莱茵河沿岸国家工业急剧发展,造成污染不断蔓延,莱茵河一度被称为“欧洲的下水道”和“欧洲公共厕所”。

  1950年,莱茵河沿岸国家联合成立了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总体指挥和协调莱茵河治理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水质监测、监控污染源、恢复流域生态系统等工作。

  各国议会共同签署了《莱茵河保护协定》,作为指导莱茵河流域未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实施了若干莱茵河保护行动计划,将河流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作为共同明确的首要目标,以珍贵鱼类(鲑鱼)重返莱茵河作为实现生态目标的重要标志,通过建立相互信任机制、建立合作机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河流综合治理,利用科技手段监测水质变化,重视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确保各项行动计划有效实施,确保流域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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