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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推手

——贵州省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系列《意见》解读
Eedu.org.cn 作者:周泓洁 罗华山    资讯来源:贵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3

    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监督不留死角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意见》提出,要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所担负的重要职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生态修复原则。《意见》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三项原则。其中,生态修复原则要求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通过检察建议、生态修复量刑建议、损害赔偿等制度设置和机制创新,提高对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性的认识,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检察工作方式。

    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查办。《意见》明确要积极探索侦查一体化模式,建立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同步介入机制,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查办工作。

    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数据库。《意见》明确要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探索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数据库,推动对重点监管,提升保护实效。

    严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贵州省公安厅《意见》提出,当前,贵州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矛盾日益突出,环境污染案件时有发生,生态环境安全保卫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打击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

    以打击水、大气污染为重中之重。《意见》明确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实际,以打击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为工作重点,尤其是以打击水、大气污染为重中之重,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侦查手段和侦控措施,及时破获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

    建好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侦查办案队伍。《意见》明确,省公安厅在全国公安机关率先成立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负责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同时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着力组建一支专业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侦查办案队伍,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长期性、精准化打击。

    司法行政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贵州省司法厅《意见》提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渗透到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中,扎实有效地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意见》明确要普及生态文明法律知识。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各级政府部门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来解决环境问题。引导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保。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重自然生态权益,实现生态公正、追求生态健康、文明的品质。

    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意见》明确要引导广大律师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律师的重要使命和价值体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妥善处理涉及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生态文明个案,有效预防和化解环保、资源开发方面的矛盾纠纷。

    公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意见》明确全省公证机构要适应经济社会生活的新变化、新需求,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切实做好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移民搬迁、生态工程招投标等公证业务。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意见》明确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环保法律援助制度宣传,积极主动为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周泓洁 罗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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