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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突发自然灾害导致的污染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8/5

  贵州省环保厅、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近日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的权益和职责。

  据了解,贵州自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企业认为环保部门是在帮助保险公司推销,没有认识到投保是在规避风险,往往以经济不景气或者业务太忙为理由,抵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另外,在试点工作中,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不明确,有的保险公司把突发自然灾害导致的被保险人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对投保企业的服务不到位。《指南》的出台,正是为规范上述问题。

  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对《指南》进行了解读,认为《指南》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突发自然灾害导致的被保险人环境污染损害纳入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或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

  二是结合贵州具体情况,根据环境风险的不同将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低责任限额分为5个类别。

  三是建立了企业环境风险定量评估的基本规则,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企业产值规模、行业风险情况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进行定量评估,并据此确定投保企业保费。

  四是明确了保险公司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

  五是明确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

  六是明确投保企业保险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上年度交纳保费的基础上对续保保费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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