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公告 当日20时前必须发布
4月19日,四川省环保厅发布《关于规范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的通知》,要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公告必须客观、及时地反映空气质量状况,每日20时前在电视媒体或网络媒体上发布。
根据通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公告应以日报形式(当日20时前)向社会公告,以前一日12:01至当日12:00时间段内的监测结果为基础进行统计、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要与本月与上年度同期空气质量进行比较,以月报形式向社会公告。发布的电视媒体应选择四川广播电视台(环境保护厅发布)及各地方电视台(市、州环保局发布),网络媒体选择各级政府网、环保网或环境监测网,采用滚动信息的发布模式。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应发布二氧化硫、PM10、二氧化氮等3项评价因子,内容包括时间、城市名称、空气质量指数类别、超标污染物名称、对健康的影响情况等。发布空气质量指数类别的文字应配用相应的颜色,以示对健康的影响,优用绿色,良用黄色,轻度污染用橙色,中度污染用红色,重度污染用紫色,严重污染褐红。(记者刘宇男)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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