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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拟亮证收取 多种方式计费

Eedu.org.cn 作者:黄少宏    资讯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4/9

  昨日,记者从物价及城管部门获悉,《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意见稿,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在征收过程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

  低保对象等可免收

  根据意见稿,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意见稿明确,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规定确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具体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督促其按时缴交。意见稿还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中可提取一定比例向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由财政部门按上缴财政数核拨。

  将采用多种计收方式

  在具体征收方式上,考虑到今年东莞拟开征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等实际情况,意见稿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但不得对同一对象采取多种方式重复计费。

  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认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执收单位应当填写《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申请表》,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证明。代收单位应当先取得执收单位的书面委托,再按照上述程序申领收费证明。

  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另外,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此基础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记者 黄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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