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发展逐步迈入“PPP”阶段

作者:谢雅楠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16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未来我国在铁路、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务、电力等公用事业的投入,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据财政部此前估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我国由城镇化所带动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

  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政府财政收入逐渐放缓。根据财政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财政收入995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1%,比10月份回落0.3个百分点;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仅增长6.4%,低于10月份7.6%的增幅。

  由此可见,未来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很难满足我国城镇化发展中的资金缺口。那么问题就来了,未来我国新型城镇化的资金从何而来?从目前来看,政府给出的答案是“PPP(公私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日前,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在同一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还同时公布了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的30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示范项目。而在更早前,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也获批成立。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似乎正逐步迈入“PPP”阶段。

  PPP助力城镇化发展

  政府之所以认为PPP模式能够有效促进城镇化的发展,与该模式自身的特点有关。该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政府部门与民营资本以协议为基础进行合作,双方共同对整个项目负责,能够使民营资本更好地参与到项目中来。这样一方面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背书,可以有效降低民营资本的投资风险,保证民营资本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引入效率更高的民营资本,可以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成本控制,降低整个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从而使政府和民营资本都从中获得收益。

  北京地铁四号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项目是我国内地第一个与外资合作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香港地铁公司出资49%,首都创业出资49%,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出资2%,三方组建京港地铁公司,承建46亿元的机电设备投资,并负责全线的运营管理、设施维护和除洞体以外的资产更新。与北京其他地铁线路全线亏损运营,需要政府大量补贴不同,该线路在2011年已经实现了盈利。

  此外,在目前政府财政收入增速下滑、政府性债务较大的情况下,PPP模式应该是解决城镇化发展资金来源最合理、有效的途径。根据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

  通过PPP模式引入私人资本,不仅能够有效减少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的总投资,而且能够在城镇化发展的同时缩减政府债务规模。因为引入社会资本相当于引入股权投资,客观上可以起到降低政府债务率的效果。

  同时,该模式还能够降低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7月至12月、2014年到期需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别占22.92%和21.89%,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到期需偿还的分别占17.06%、11.58%和7.79%,2018年及以后到期需偿还的占18.76%。而PPP模式可以引入长期稳定的资金,同时根据项目的特征以及政府资金状况灵活运用各种PPP模式,实现资金时间、空间的自由转换,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债务偿还流动性风险。

  同时,通过PPP模式的不断推广,可以使政府为今后逐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提高市场活力打下基础。而在PPP模式下,政府既是和民营资本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又必须要作为监督方,为项目的运作提供良好环境。因此,政府采用PPP模式就必须转变其管理职能,从而适应PPP模式管理的需要,这也能够很好地促进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些方面有待完善

  诚然,PPP模式优点非常突出,但如果忽视了一些问题的存在,那么这种模式就很难吸引到民间资本,也就难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首先,应该健全我国与PPP模式相关的法律。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PPP模式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增强民间投资者参与投资项目的信心、降低项目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合作中,社会投资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民营资本能否通过PPP获得其应得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声誉,这无疑对民间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收益带来较大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了民间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而从政府角度来看,民间投资者如果在项目中不能诚信经营,无疑会对政府声誉造成极大影响。所以,应该健全相关法律,对政府行为和民间投资者行为都有所制约。同时引入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仲裁机构,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应该建立其畅通的退出机制,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一般来说,引入PPP模式的项目周期长、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慢。一旦民营资本项目投资、运营过程中遇到问题,不能顺利有效退出,无疑也会给民间投资者的进入带来影响。当然,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并不是可以让投资者随意、不受限制地退出,而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合理退出。比如,可以设立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全国性PPP股权交易所,政府通过交易所撮合民间资本在项目中的股权,从而使民间投资者可以实现顺利退出。

  再次,应加强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日前,发改委和财政部在同一天下发了3份涉及PPP模式推广的文件,可以看出政府对于PPP模式的期待和迫切希望顺利推广的决心,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部委出台政策措施保证PPP模式的推广。不过,不容忽视的是,未来一旦这些文件出现矛盾甚至冲突的地方,投资者应该何去何从?所以,还是应该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保证政策出台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四,不应照搬国外的经验。自上世纪90年代起,PPP模式在西方国家取得了很大发展,在很多领域都得到了应用。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不经调整的照搬,而是应该结合各个不同地区、不同项目,探索出合适的合作模式。

  最后,应该明确,推广PPP模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如果给各地方政府以错觉,认为引入PPP模式仅仅是由于目前政府财政收入增幅放缓,为了解决资金不足而采取的政策,从而使各地方一拥而上,那么完全不利于该模式的长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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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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