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安静权”需要法制保障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市建设活动日渐频繁,娱乐生活更加丰富。各种生活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商业噪声已经开始妨碍人们工作、学习,扰乱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特别是睡眠质量,给人们造成精神压力、带来心理负担。噪声污染俨然成了社会公害。
然而噪声受害者诉求无门,环保部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治理噪声污染也显得力不从心:噪声污染不易调查、取证,由于没有相关的噪声超标处罚细则,缺乏刚性约束机制与强制执行权,环保部门处理这类事情比较棘手。目前对噪声的认识多停留在道德舆论谴责和公众呼吁的层面。因为违规成本太低,难以有效根治噪声污染的“顽症”,居民遭受噪声污染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噪声污染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虽然我国《治安处罚法》第58条规定“制造噪声扰民干扰正常生活”,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这一法律规定的噪声专指社会生活噪声,而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都不在规定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曾于2000年颁布过《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但是对从事机械切割加工、节假日违规装修、夜市摊点高声喧哗、广场娱乐夜半歌声等方面的防治与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这类噪声污染一直得不到有效遏制。
据了解,不少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控。如瑞士规定:晚上10点以后禁止大声喧哗,星期日不准使用割草机。新加坡对防止噪声污染环境、影响公众生活有严格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法律制裁。
南宁市重新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噪声治理措施,为环保部门执法,为公众维权,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与制度保障。
当然,立法只是第一步,除了立法外,还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并且对公众加强宣传、引导,让“条例”深入人心,有力促进噪声治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营造重视安静权利的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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