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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有规定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Eedu.org.cn 作者:陈瑜    资讯来源:科技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30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陈瑜)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第一部新的法律。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该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法纳入立法规划。

  与循环经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该法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对于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该法根据实际情况,没有作出规定。而是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表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内容较多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这也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

  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该法增加了“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条款。“在讨论中,一些委员提出国家不仅要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活动,同时产业园区应该从总体上组织区内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间信息的交流、上下游之间的配合,又依赖于产业园区的统一组织、促进实施,所以增加了这一条款。”倪岳峰解释说。

  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而《循环经济促进法》则确定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即将生产者单纯的产品质量责任依法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环节。除此之外,该法还包含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的重点监管管理制度等。

  “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行政强制手段,该法还建立了激励机制,包括设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财政措施,提供税收优惠,在金融、投资方面提供支持等。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黄建初表示,发展循环经济涵盖了全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和众多领域,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更需要相关法规的配套。其中包括需要国务院制定有关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拆解、再利用的行政法规,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等。“以上配套规定有的已经出台并正在实施,有些正在研究制定。”黄建初介绍,如针对过度包装,现在国家已经有了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对过度包装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与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拆解相关的处理条例前段时间也已通过审议。

  倪岳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多次调研来看,企业通过减量化减少资源的消耗,通过再利用特别是资源化变废为宝,发展循环经济,不仅不会增加负担,而且可以从发展循环经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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