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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河北明起实施《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简)》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1

城市规划要为小摊贩预留经营场所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天起,不单是城市,包括县政府所在镇、中心镇以及各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都要据此执行。

以人为本,化堵为疏,是这部《条例》最大的特色。虽然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但《条例》也给小摊小贩和涂鸦的人群提供了一定的合理空间。

根据《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各地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条例(草案)》曾在浙江省政府网站和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上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之后省人大和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还就《条例》中的热点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草案中曾经出现的“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就应百姓要求删去,另外还删除了不少条文的罚则内容,部分条款的罚款力度也应要求减轻。 浙江在线新闻网

中新河北网石家庄12月30日电 (记者 田张梦) 记者今日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并颁布,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52条,主要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适用范围、责任划分、城市容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执法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一部地方法规,主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一)坚持便民利民,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为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卫生,《条例》在要求广大城市居民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按照以人为本要求,制定了许多便民利民的措施。如《条例》第十三条在规定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容貌要求的同时,在第二款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规定禁止乱贴、乱挂宣传品的同时,为方便群众发布正当必需的信息,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二)关注环卫工人待遇。《条例》中充分体现了对环卫工人劳动的尊重,为规范环卫用工制度,稳定环卫工人队伍,保证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坚持宽严相济、重在纠正原则。与原来省政府规章相比,《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广告、露天烧烤、乱倒垃圾等问题,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与此同时,对绝大多数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责令改正的环节,条例规定了28项行政处罚,其中14项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而不是简单的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充分体现了管理人性化。

(四)坚持创新,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视创新,努力做到使有关内容紧密结合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许多以前没有规范的行为做出了规定。这方面除了前面关于环卫工人待遇的规定、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规定和便民利民的规定外,还有多处创新规定。如:第二章责任划分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对积雪清扫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餐厨垃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宠物粪便清理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公共建筑厕所对外开放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环卫作业的规定等。这些规定针对性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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