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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再生能源 中国气候解压

Eedu.org.cn 作者:屈丽丽    资讯来源:中国经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29

  8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从而使这部2005年通过2006年实施的“新法”成为迄今为止进入修改轨道最快的一部法律。

  “之所以在实施不长的情况下提出修正案,是因为这部法律在实施之后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也就是说,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迅速发展产生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同时,可再生能源作为国际上目前关注的热点,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解释说。

  据了解,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一并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值得注意的是,就某个专门的议题做出决议,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议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而两个议题一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体现了国家在环保战略上的升级。

  着力解决新问题

  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中,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可再生能源的规划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强制上网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定价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资金支持问题等。

  上述四个问题皆因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迅猛发展而产生,据了解,《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迅猛发展。举例来说,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方面,我们原来的规划目标是到2010年实现500万千瓦的发电,可是目前就已经达到1250万千瓦。

  然而,缺乏制度规范的有利可图必然产生市场盲目,一些地方在发展太阳能和风能方面没有从实际条件出发,存在着重复建设的状况。在风能发电方面,有些企业为了“圈风”,从国外购进大量设备,不但缺少自主创新,而且占用大量资金,效果也并不好。

  而对于太阳能发电来说,行业内的人开始意识到它得以发电载体材料的生产不但要消耗大量能量,而且污染严重。在目前原料和市场两头在外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规划,一哄而上,结果就是消耗我国能源、污染我国环境,却为发达国家生产了清洁能源,在这些国家还要强收“碳关税”的背景下,我国的环境负担将越来越重。

  再比如,《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政府定价与招标定价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办法,但是在实践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及电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高、电价高,发电的质量不稳定,电网不愿意收,即使有政府鼓励一直在推动,但执行起来却是左右摇摆。

  强调三原则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代表在去年和今年都分别提出了议案,根据这些议案,全国人大环资委对《可再生能源法》三年来的实施情况,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后评估工作,形成了系统的后评估报告。在反复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起草过程中突出强调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的原则;二是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

  “具体来说,修正案涉及5个条款,外加一个责任条款。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引入‘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使得企业,特别是电网企业在这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有关的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管的责任。” 倪岳峰说。

  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修正案也进行了微调,以促进政府和市场方面的积极性,不过倪岳峰也表示,要根本解决定价问题,有待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之后才有可能形成统一的定价方式。

  同时,修正案引入“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计划,基金来源将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目前,修正案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相关报道 “气候决议草案”正式审议

  2009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做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

  紧接着,25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气候决议草案”)进行了说明,开启了对“气候决议草案”的正式审议,并成为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亮点。

  值得注意的是,气候变化是目前全球关注的重点课题,今年6月,美国众议院以微弱优势通过的《清洁能源法案》,开始引入碳关税政策,引起了全世界的轰动。

  今年12月份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国际社会将要对后京都时代的减排问题达成一致,在这个重要的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气候决议草案”进行审议,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重责任大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挑战。

  据解振华介绍,哥本哈根会议正在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落实巴厘路线图的谈判已进入关键阶段,谈判的核心是要不要坚持《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发达国家要不要继续率先减排,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总体上看,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基本格局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矛盾焦点还是减排责任分担、资金提供和技术转让。

  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一直秉持负责任的态度,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给予高度关注并积极推动。

  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作为我国“十一五”期间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

  “国家方案把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确立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将意味着我国在“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约6.2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少排放二氧化碳约15亿吨。”解振华说。

  截至2009年7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完成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编制工作,有相当多的省份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科技、农业、林业和海洋等部门也已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部门行动计划。 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淘汰也在积极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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