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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强化责任追究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昨日,环保部负责人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本次修改新增4条、修改8条、合并修改1条,修改后条文由13条增至16条。重点修改内容之一是强化责任追究,如明确提出,对擅自调整导自然保护区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行政问责。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当前调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修改按照“严格、科学、规范”的要求,坚持严格调整、科学界定、分类处理、全程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使得调整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更加科学严谨、更加公开透明,同时更加便于操作。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限定调整理由。原《调整规定》缺少关于调整理由的具体规定,导致自然保护区调整的随意性,难以实现严格管理。此次修改,将调整理由分为三类,即:因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生境范围变化进行调整;因人类活动频繁的,调整应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并确保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不调出;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的,限定为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此外,对于因国防建设重大工程需要对保护区进行调整的,作出了例外规定。

  二是严格调整年限。原《调整规定》没有对调整年限作出规定,导致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刚刚批准即申请调整,有的保护区连续多次进行调整。此次修改,将《国办通知》中关于“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的要求纳入规定,同时对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的时限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三是体现特别保护。原《调整规定》缺少保护优先的规定,导致部分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被调出了保护区,降低了保护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此次修改,补充了相关规定。对具有较高价值的自然保护区,要予以特别保护,其调整要求更为严格,这类保护区包括:主要保护对象属全球同类型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典型代表或属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或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或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的自然保护区。这类保护区进行调整,原则上核心区只能扩大,不得缩小或调换,确保这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范围完整、功能稳定。

  四是完善调整程序。原《调整规定》关于调整程序的要求较少,仅有的条款也不够具体和明确,导致调整方案论证不够充分,公众参与程度不足,决策科学性也受到一定影响。此次修改,对调整的程序性规定进行了全面完善,对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申请调整的,要求充分调查论证,征求相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周边社区公众的意见;明确评委会办公室关于材料初审、遥感监测和实地考察的工作环节;规定调整后及时发布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并确界立标、予以公告。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原《调整规定》缺乏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对调整工作的各方参与者进行有效制约和责任追究,降低了调整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次修改,针对调整工作中的各类违规情况完善了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擅自改变保护区名称、类型、范围、界限、功能区划;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保护区;调整理由及相关数据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依法查处。并对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可以确保调整工作严肃认真、责任分明、监督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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