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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企业为何不“买账”?

Eedu.org.cn 作者:李禾    资讯来源:科技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19
  ■新闻背景

  环境污染责任险也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

  在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如今,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

  2006年吉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后,含苯废水被排入松花江,直接危及沿岸群众饮用水安全。但环保部门在现行法律下,能对这家企业开出的最大罚款额度只有100万元。这个数字相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为阻隔污染恶化及后期投入的治理费用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

  据有关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都由政府、社会埋单。

  如何改变“企业污染获利、责任政府包揽、损害社会埋单”的现象呢?去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正式启动绿色保险制度以来,企业跟进者甚少,市场反应缘何冷淡?

  ———案例———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

  去年12月,湖南省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成为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的企业。

  在2008年7月31日,株洲昊华公司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污染事故”赔偿险,投保额为4.08万元。在9月28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周边村民前后分三批共计120多户找到企业提出索赔。

  平安保险公司随即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实地查勘,查证了氯化氢气体泄漏引起的污染损害事实,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如期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

  绿色保险在国内“遇冷”

  看似污染企业、保险公司、社会“三赢”的绿色保险,在我国发展却明显滞后。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说,我国责任保险的业务量,仅占产险业务的4%左右,而这一比例在欧盟为30%左右,美国为45%。

  同样,绿色保险在湖北试点推广时也遭遇冷落。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购买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仅可由保险公司分担风险,其保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可从地方政府获得一半保费的财政补贴。武汉市还每年设立了400万元的科技保险专项补贴,即使投保企业没有出险,政府一样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拿钱,补贴给投保企业。

  但武汉市在推行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0个月以来,只卖出了1单———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与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签下投保协议。

  ———难点———企业缺乏环境风险意识

  绿色保险有这么多的优点,可企业为何不买账?

  “并不是钱的问题,”一位化工企业负责人说,“企业坚持安全生产,多少年没出过事故,用不着花钱为事故投保;若出了小事故,企业自己就能解决,保险公司的介入只会将问题扩大化;万一出了大事故,保险公司会找出各种免责条款拒赔,即便理赔成功,区区500万元赔偿金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都有待加强。”武汉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队长刘诗超说,“这种保险意在防患于未然,也让企业负责人头脑中多绷一根安全生产的‘弦’。若投保企业发生污染,也能使企业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并使污染受害者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

  刘诗超认为,当前这项创新制度之所以在湖北受到冷遇,关键还是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往往都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考量,不了解对方的切实需求和顾虑,再加上新制度缺少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权益和风险相匹配的保险原则体现得不充分,落实缺少保障,从而造成双方都没有信任感和认同感。

  保险费率高免赔条款多

  据悉,绿色保险免赔条款有近20条。一些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不赔,企业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赔……保险公司同时认为,“如果什么都保,什么都赔,‘环境污染责任险’岂不成了‘排污保险’?”

  “在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受害者、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利益。”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如果范围过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赔付率低,企业就缺乏积极性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据悉,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较高。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高为2%。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如此高的费率,赔付率又低,势必会影响企业投保积极性。

  但上了绿色保险,并非意味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强调,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建议———将持续性环境污染纳入保险

  别涛表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对突发性和持续性的污染事故提供保险,这不仅符合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也适应污染事故发生的现状。

  我国目前都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这是因为突发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受害人容易发现,损害容易认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应当先行发展对于突发性环境风险的保险。但在实践中,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不同污染企业实行差别费率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最困难的。这不仅是因为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而且还因为要准确的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非常困难。

  专家建议,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的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程度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的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范事故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保险中介机构参与监管

  别涛认为,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广泛性,不仅要求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环境行政监管,还要求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防范企业环境风险方面的特殊作用。

  保险公司为了及时发现和避免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可以进入企业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并可向企业提出书面改进建议。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可以协助排污单位进行专业性的环境风险评估。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其应尽的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接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参与企业环境风险监管,无疑是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环境行政管理的有力支持。

  政府推动立法

  他还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刚刚开始,环境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其发展需要各级政府的扶持和一些措施的保障。

  据悉,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突破,在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支持和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江苏省于去年8月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交通、环保、保监等部门推动,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2008年至2009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宁波市已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并在危险品运输、化工园区开展试点。

  此外,湖南省是全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之一,在2008年推出了保险产品,确定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目前已有7家投保。

  ■相关链接·国外绿色保险实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主要起源于工业化国家,随后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迄今为止,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美国:不投保不能签工程合同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美国还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如美国1970年颁布的《清洁水法》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该法规定的由于石油污染海洋而应负担的责任。

  德国:设施经营者违规吃“官司”

  德国《环境责任法》要求其国内所有工商企业者要投环境责任险,该法还以附件方式,列举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

  《环境责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列入特定名录的设施的经营者必须采取责任保证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果经营者未能遵守提供保险等财务保证的规定,或者未向主管机关提供其已经作出保险等财务保证的证明材料,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该法第21条还进一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设施经营者,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瑞典:缴纳保费期限30天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为赔偿某些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保险单(即环境损害保险)。依本法或依本法发布的命令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审批的活动的人,应当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该法第67条进一步规定,缴纳保险费的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并处以罚款。对监督机构的此命令不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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