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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应当继续存在

Eedu.org.cn 作者:杜悦英    资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6

  ■本报记者杜悦英

  根据国家发改委气候变化司的最新统计,截至今年10月,我国有663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预期年减排二氧化碳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的58%,注册的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

  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本月17日发布的一项报告中则称,全球共有4730个CDM项目已经开始实施或获得批准,其中亚太地区最多,有3700个。

  在《京都议定书》为应对气候变化达成的三种灵活履约机制(分别为排放权交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中,只有CDM在执行层面与发展中国家相关。

  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峰会召开在即,CDM的未来将是怎样的走向?

  国家发改委气候变化司国际谈判和国际政策处处长李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CDM是发达国家低成本减排的有效国际机制,应该继续存在下去,使更多的国家参与,成本更低,但要进一步改革。

  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吕学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由于各方对缔结国际条约保护气候没有异议,各方对利用市场机制(CDM、排放贸易等)以用较低的成本完成减排义务,原则上没有异议,对改革CDM以提高效率没有原则异议。在上述前提下,CDM的谈判会本着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进行谈判。

  他说,涉及CDM的谈判,重点在CDM的改革,包括增加或减少适合作为CDM项目的温室气体种类(比如,确定HFC及N2O的减排活动是否还可以作为CDM)、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种类(毁林、核能等)、行业CDM机制等,但是,这些内容目前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吕学都认为,未来将需要继续就CDM的改革和发展进行谈判,其中重点在提高CDM的执行效率和可预见性。

  对于CDM的改革方向,吕学都认为,首先应改革EB以提高效率,其中包括秘书处、专家组、DOE等的职能;其次,CDM的相关政策应更加清晰和明确;方法学和工具也应更加清晰和明确;CDM的程序应更加简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CDM项目方面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也应更加平衡。

  其中,CDM相关规则的要求不清晰,是2008年7月之后,中国的一些CDM项目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审核,却未被EB成功注册的重要原因。

  李高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一现状背后,有中国项目方提交技术文件准备不到位的问题,也不排除有些EB成员对于中国项目提高要求的可能。

  吕学都说,根据发达国家目前已经提出的到2020年的减排承诺,以及美国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涉及海外减排的内容(每年允许购买10亿吨减排量)看,未来发达国家将需要比第一承诺期大得多海外减排量指标,以完成自身的减排义务,CDM或类似机制会继续成为未来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而所有这些,预示着未来的碳市场应该会获得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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