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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排污企业收到“逐客令”

Eedu.org.cn 作者:珊佳    资讯来源:燕赵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30

  本报讯(记者 珊佳)今年以来,在省会组织开展的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部分区域由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一些企业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农田或坑塘,对农田环境和地下水构成了严重威胁。为此,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要求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有效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针对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将对其实施关闭或搬迁。

  《意见》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会范围内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各地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原则依法进行处理。

  其中,对于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对其实施关闭或搬迁。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企业,如其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工业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环保手续齐全,责令其两个月内对渗坑进行回填,并同步完善排水管网,将其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确实无法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同步建设规范的防渗贮水池,用于林地灌溉;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不包括制药、化工等行业)的废水,还可用于农田灌溉。

  企业废水用于林地灌溉的,应事先征得林地承包人同意,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污水林地灌溉协议后,方可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废水用于林地灌溉;企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事先征得土地承包人同意,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污水农灌协议后,方可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位于上述保护区以外,但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要停止生产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生产,否则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并恢复原状。

  同时,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电石、焦炭、电镀、垃圾焚烧、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县级以上工业集中区,且工业集中区已进行规划环评。对企业污水排向农田或用于林地灌溉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判断其是否超标,并相应征收排污费或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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