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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Eedu.org.cn 作者:徐俊华 周迎久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20

  中国环境报记者 徐俊华 周迎久 石家庄报道  “今后,‘捡破烂’也不能随随便便了”。《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按照《规定》,“拾荒者”的采买者和经营者在工作时要具有齐备的证件,其中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需在公安机关备案。


  《规定》明确指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规定》强调,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地址和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定》特别强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不得污染环境。


  此外,《规定》还指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无报废证明的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规定》还明确指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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