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禁止在海洋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办法》对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就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办法》明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按照《办法》要求,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和完善沿海城镇及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实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海滨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应当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周围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颁布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按要求,沿海大中型港口应当建设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船舶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从事海上运输和生产作业的单位、个人不得向海洋排放含油废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来自疫区船舶的生活污水、压载水和船舶垃圾等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疫后方可接收处理。
此外,《办法》还提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因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由当地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要求,所得款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渔业资源增殖。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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