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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在全国率先成立公安环保分局 创联合执法机制

Eedu.org.cn 作者:杨文明    资讯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2/15

 

  联合执法衔接顺畅威慑力强

  非法买卖和处置医疗废弃物案件从每年数十起到全年没一起,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理的情况也没有了

  “2013年,我们没有发现一起非法买卖、处置医疗废弃物案件。”五华区环境监察大队浦同欢说起这话,满是成就感。

  医疗废弃物不同于普通生活垃圾,它们携带的病原体数量超标,加之还有针头等物品,很容易传播传染病,给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埋下极大的隐患。五华区由于集中了不少医院,成为昆明的重点监控地区。

  浦同欢说,2010年以前,非法买卖、处置医疗废弃物案件非常猖獗,每年都能碰到几十起。

  “主要是难发现、更难处理。”浦同欢说,首先困扰他们的是执法力量有限。由于人手不足,单靠环保局很难做到定期巡查,不少非法买卖、处置医疗废弃物案件没有被及时发现。即便在巡查时发现非法买卖医疗废弃物案件,也由于罚款额度不高,难有威慑力。往往这次处罚完,下次还接着干。

  随着环保、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这一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巡查时遇到有关案件、尚未达到刑事处分标准的,随时都会通知我们。公安机关人力更充足,巡查次数更多,解决了难发现的问题。”浦同欢说。

  “另一方面,由于双方会定期联合执法,废品站商户发现买卖医疗废弃物不仅环保局管,警察也会管,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这些无形中的震慑更有效。”

  浦同欢介绍,有家商户因为收购了一两公斤医疗废品就被拘留,如此严厉的处罚,让不少废品收购站打消了铤而走险的念头。

  除了严厉的处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理的情况也没有了。

  “按照规定,每个月都需要将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向检察院备案。”浦同欢说,通过检察院的介入,环保机关在裁量时“不再自由”。

  事实上,如果没有联合执法,公安机关受制于相关鉴定能力,也很难处罚。

  “公安机关和环保机关各有所长,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本质是通过制度安排划分清楚双方职责,让双方执法能够实现及时、顺畅衔接。”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吴波说。

  办案还需要法律更有力支持

  只有《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的部分条款支持联合办案;环保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司法机关的处罚依据

  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与水上治安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编制并未过多增加。

  “成立环保分局非常必要。从环保方面的知识来看,我们比普通警察经验更丰富一些,有助于案件办理。”周宇龙说。

  “理顺现有衔接机制更为重要。”董卫东认为,关键是能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的效能。

  “通过招录有环保专业背景的公安民警,能够有效弥补专业技能上的欠缺,但专业设备仍然很难达到环保部门的标准,所以还得从机制上保证能够有效利用环保部门的资源。”董卫东说。

  据统计,昆明市公安环保分局成立至今,已办理环境保护案(事)件258件。其中刑事案件10起,判刑15人;治安案件17起,治安拘留22人;警告102起380人;配合职能部门办理案件232件,查获危险废物9565公斤。

  而在警告的380人中,不少涉嫌噪音扰民。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噪音扰民者第一次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董卫东说,在噪音扰民执法过程中,罚款主要针对商业促销的店家,广场舞扰民的还没有处以罚款的案例。

  “跳广场舞的不少都是老年人,为社会忙碌奉献了一辈子,退休找点娱乐活动不容易。年纪大了听力难免下降,声音大点也能理解。”董卫东认为,治理广场舞噪音扰民,宜疏不宜堵,关键是要为跳舞者找到合适的场地。这一问题单靠公安、城管某一家很难解决,还需要政府层面统一协调。

  事实上,公安、环保联合执法遇到的更大困难,是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能够支持联合执法办案的只有《刑法》条款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和第339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治安处罚法》条款只有第30条涉及危险物质行为和第58条生活噪音污染行为,对于其他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理,公安机关单独执法依据并不充分。

  此外,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修改,去年又出台了有关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但环保行政法规项目内容非常繁杂,且多为原则性条款,不能作为司法机关的处罚依据,也对公安、环保联合执法造成“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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