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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全域性治污不留环保死角

Eedu.org.cn 作者:文武汉    资讯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2

  治污难两大原因:环保执法弱、企业无动力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到2012年珠三角生态环境明显优化,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要解决好珠三角地区的环保难题,必须首先认识在实践中环保工作的难题。先看政府环保职能机构的问题。

  第一,职能机构人员编制与环保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在完成环保任务中确有力不从心的难处。同时,环保执法不到位是一大原因。环保职能部门执法缺乏刚性“手段”,环保执法“软”与地方权力“硬”,成为阻碍环保进程的顽疾。

  第二,环保腐败不容忽视。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成为某些腐败分子捞取个人好处、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第三,珠三角地区的环保工作,缺乏一个统一协调的体系。环境污染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但环保工作却被分划成互相脱节各自监管和治理,使整个地区的生产、生活、供水、污水排放和治理的比例失调,普遍存在治污能力建设跟不上排污增长的要求。以污水处理为例,就缺乏一个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监管和治理的体系,导致全区的管网架设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脱节,留下了各地区之间边界的环保死角,甚至产生“以邻为壑”的现象;或者区内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欠妥、政出多门,而产生的污染蔓延时有发生。

  再看治污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企业治污有两种类型,一是自办治污机构的,如火力发电、冶金、石油、化工、印染、电镀等大中型企业;二是由环保职能部门直接监管的治污企业,例如污水处理厂等。对于第一类企业,因为自办治污要增加企业产品成本、减少盈利,如果这些企业的思想不端正,环保机构监管不到位,企业偷排污染物的事件就经常发生。对于第二类企业,由于这种治污企业是环保部门的附属单位,管理体制存在政企不分的弊端,既是执法者又是守法者,治污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再者是治污任务与治污能力不配套,治污企业经费供应不正常。有的“有钱建厂,无钱建管网”,出现“建得起,运营不起”的通病。统计表明,污水排放量最多的珠三角地区329个乡镇中,有219个镇未开征污水处理费。

  合理定价治污品种,以产业化经营推动“治污”

  要完成《纲要》对环保治理的任务。就要从深化改革入手,把相关企业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环保治污难的问题。

  (一)深化政府环保职能机构改革

  在高效精简的原则下,充实完善从省到市、县、镇、企业和环保行政机关与环保科研:“环评”、监测、教育培训机构一环扣一环地实行问责制的环保工作系统。突出抓好2006年2月20日国家颁布实施的我国首部环保处分规章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杜绝环保腐败;全面落实排污治污企业、江河、湖、海水质、各种排污关口等监测岗位实行实时在线监测、责任到人的监测制度,消灭环保监管,治理死角。

  根据《纲要》建立珠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和实现环保目标的要求,也要有一个环保一体化的工作系统相衔接,以利于构建全区联防、联治,统一监管和治理污染的机制。建议在省环保局内加设珠三角环保分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国策和节能减排关键措施落到实处的基础上,对全区环保的监管、治理,实行统一规划、全面合理安排污染监测和治理污染设施项目建设,治污经营企业的资源配置;把环保设施建设和治理企业推向市场,发挥产业化经营机制在治理污染,实现环保目标的积极作用。同时,运用现代化电子信息手段,建立排污、治污、监测、管理的网络系统,建立起现代化的环保工作平台,使珠三角地区的环保运行一目了然,随时掌握环保的运行实况,采取对策更好地实现环保目标的任务。

  (二)把环保企业推向市场实行产业化的经营机制

  珠三角地区客观上存在着广大的环保治污产业化经营市场,要实现环保目标,就必须把环保企业推向市场。

  第一,深化环保价格改革,为环保企业实行产业经营提供价格机制。要在合理制定各种治污品种单位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测算出各种排污品种的单位收费水平,以各种征收排污费收入,承担治污企业的经营收入,保持排污收费水平与治污企业经营收入的平衡。对污染物排放征收治理费和水资源费收入,要明确专款专用,保证治污企业的经营正常收入。例如污水处理价格,首先省物价局要与有关单位准确测算出全区平均处理每吨污水达标成本,加上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的单位利润额和营业税等构成全区平均处理每吨污水达标的单价。保持征收收入与处理污水支出的平衡关系,通过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鼓励污水处理厂不断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成本取得超额利润的价格机制调节作用。

  第二,对珠三角区域各种排污、治污的分布和协调情况做出全面规划,对填平补齐和新建治污企业项目,经过设计、合理布局、列出建设项目,用BOT方式进行招标承建,按协议规定验收交付使用;对建好的治污项目,用TOT方式进行招标经营。把治污设施建设企业和治污经营企业,从政府的附属中摆脱出来。环保职能机构只对治污建设项目和治污经营目标依法进行监管。

  第三,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治污的企业要进行审查,如企业一向都自觉保持依法达标治理和排放的可继续保留原来的经营治理方式;如发现过去环保监管不到位,而有意治理不达标排放,或偷排污染物的,要把它脱离出来,由中标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并建立起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度。

  第四,治污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资来源,可参照广东价格改革先走一步的经验,如同当年敢于把交通设施的道路、桥梁等建设项目经营推向市场,实行贷款、集资、引进外资多渠道投资来源,实行收费还贷一样,解决环保治污难的问题。(作者系广东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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