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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立法保护洪湖湿地

Eedu.org.cn 作者:左艾甫    资讯来源:中国广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26

  中广网武汉7月26日消息(记者左艾甫 通讯员李飞 丁家军彭雅彬)26日,记者从湖北省荆州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加强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该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出台。8月3日前,广大市民可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传真:0716-8254881 电子邮箱:jz.fzb@163.com

  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地跨洪湖市和监利县。具体范围为洪湖围堤内所有区域,包括洪湖大湖、子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通湖河道以节制闸为界)等,总面积41412.069公顷。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护区将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勘界立标。核心区实行封闭管理;缓冲区经核准后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凡在保护区从事捕捞、养殖、种植、采集、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市洪湖湿地局申领相关证照。未按规定领取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证照超过有效期的,一律视为无证作业(经营)。

  保护区内将禁止以下7种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等活动;禁止从事围湖造地、围湖挽埂等破坏天然湿地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猎捕、毒杀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违法渔具渔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禁止向保护区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禁止将有害物种引入到保护区。如有违反,将给予处罚。

  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保护区禁渔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为洪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禁止在候鸟集聚区域内捕捞水产品。此外,办法还规定,荆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洪湖水位的合理调度,确保洪湖水位不低于2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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