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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条例设专章保护城市生态特色

Eedu.org.cn 作者:刘志月 何正鑫    资讯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19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实行项目准入制度,确需对生态底线区进行调整的,须事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特色与亮点。

2006年,《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庞少华说,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已难以适应武汉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修订该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设“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专章,从城市的总体空间布局、生态框架的构建、山水景观的维护、历史文化的传承等方面,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作了具体规定。

城乡生态的合理保护是城乡规划的必然要求。为此,“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专章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实行项目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进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生态底线区应当建立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底线区。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确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的建设需要或者上位法规划调整,对生态底线区进行调整的,必须事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庞少华解释说,这意味着,调整生态底线区,不是哪些单位或哪些部门说了就可以算的。

为切实保障公众利益,保证规划许可的公开透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规划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损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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