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长沙晚报集团滚动新闻10月16日讯(记者 周小华)记者16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
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已经或者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明确,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水封隔。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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