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009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分析展望

作者:潘家华 陈迎 装…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1

  在国际层面上,欧盟一方面表示欢迎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承担领导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也与美国在此问题上存在竞争,同时对中美加强能源和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及其对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影响保持高度关注。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明确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战略定位和具体对策,关系到中国的发展空间和长远发展道路,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2009年6月5日,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暨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中国政府再次表明了在气候问题上的态度,认为年底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将就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气候变化问题作出抉择,是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应对挑战的重要机遇。而中国也将积极参与谈判,发挥建设性作用,全力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从对外谈判的战略定位上看,中国一贯坚持《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主导地位,其他多边机制只能是补充;坚持“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技术转让与合作的重要作用以及减缓和适应并重等一系列重要原则立场没有发生任何动摇。与此同时,中国本着更加灵活和富有建设性的态度,在一些具体议题上提出了具体的方案或建议。例如,就减排目标,要求发达国家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排40%;就资金机制,要求分别建立适应基金、减缓基金、多边技术获取基金和能力建设基金,发达国家缔约方每年应至少拿出其GDP一定比例(如0 5%~1%)的资金用于给上述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就技术转让机制,中国也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包括设立负责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专门组织机构、建立专门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资金机制——多边技术获取资金(MTAF),定期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工作进行审查与评估,以及发达国家应进一步承诺在资金、税收、法规等各方面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政策引导作用,以及加强技术需求方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等具体内容,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

  从对内政策制定和实施看,中国“十一五”规划制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尽管还不尽如人意,未来两年挑战依然严峻。在“十二五”规划中,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能放松,只能加强。从国内自身发展需求和应对国际气候谈判进程的形势来看,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任务,有望提上更高的政治议程。

  综合各方立场和利益诉求来看,哥本哈根会议的前景仍不够明朗。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国际气候协议将不是只有减排目标的单一的国际协议,最有可能是一个包含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等诸多要素、综合的一揽子协议。任何国家都既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又都难以承担阻碍达成国际气候协定的政治压力。因此,哥本哈根会议最有可能的结果是首先达成一个政治框架协定,而将具体技术细节留待后续谈判解决。一场各种政治力量的激烈较量在所难免,国际社会都将拭目以待。

  八、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制度构建的战略选择

  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和气候制度构建过程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机制内,所有缔约方均有发言权,但各方的发言权重显然不是均等的。在《公约》机制外,所有国家以及非国家实体、企业及社会团体均有发言权,其权重也是根据实力进行排序的。不论《公约》内还是《公约》外,主要经济体的国际地位在客观上起着主导和决定性的作用。

  无疑,那些排放总量大、经济实力强、技术先进、有减排能力、潜力和压力的主要经济体在世界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主要经济体在气候变化谈判的进程中,通过《公约》内外机制,明确其利益诉求,主导国际气候进程。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现行国际气候制度的延续、发展还是突破,都必须经历大国之间讨论、谈判、妥协的艰难过程;否则,任何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都将不完整且在效力上大打折扣。事实上,这些缔约方左右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相关谈判的最终走向。

  近年来,八国集团同主要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也将气候变化列为重点议题,试图从主要国家入手,通过发挥大国特殊影响,打破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僵局。美国不甘接受现有的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基石的国际气候制度,试图通过召开“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会议”,以主要国家为突破口,另行谈判并制定一套符合美国利益的国际气候新制度。与之类似,全球性的20个经济大国能源部长会议以及一些地区性会议(如欧盟首脑会议、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亚欧会议),也是主要经济体国家政治力量和意图的表现。而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主要城市市长会议、美国地方政府、企业的气候变化行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则代表非国家政治实体的意愿表达和利益角逐。

  当前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谈判及各种倡议中,普遍强调气候问题,淡化发展问题;强调共同的责任,淡化有区别的责任;强调减缓气候变化,忽视适应气候变化;强调其他渠道,弱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主渠道;强调减排的市场机制,在资金和技术转让方面,口惠而实不至。我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已经形成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原则,有必要继续坚持,主要包括:(1)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2)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3)强调减缓与适应并重;(4)强化国际合作;(5)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所面临的新形势,针对第二承诺期的有关关键问题,中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制度构建,显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积极参与《公约》内外国际合作与对话。通过气候变化合作与对话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增信释压,扩展我国和平发展的空间。积极参与《公约》谈判和各种《公约》外机制的讨论,利用各种多、双边场合,特别是通过高层访问主动开展气候外交,表明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愿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宣传科学发展观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举措和成果,显示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和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突出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成就。

  第二,坚持《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的主导作用。《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机制和主渠道,是气候变化国际博弈的主战场,其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对保障发展中国家权益较为有利。在《公约》缔约方会议达成未来国际协议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也具有最广泛的政治基础。需要高举国际合作大旗,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积极参与其他合作机制和渠道下的讨论,推动主渠道的谈判取得进展。

  第三,加强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协同合作。随着谈判的不断深入,国际气候政治格局日益分化,维持发展中国家整体团结已十分困难。尽管如此,我们仍需要加强发展中国家内部团结,争取形成共同立场,从总体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第四,重视并掌握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坚持《公约》和《议定书》主渠道的原则和方向没有错。但目前《公约》主渠道地位受到《公约》外机制的影响和制约。美国发起的各种《公约》外机制缺乏资金、技术等实质性内容,但客观上却在引导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话语走向。美国国内的地方政府,也采取很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但远不及《京都议定书》的目标要求。面对各种国际压力,中国国内一些地方政府自愿采取的一些积极动议,如建立低碳经济示范区,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

  第五,注意各种合作机制和倡议的隐含联系。以部门承诺方案为例,要实施部门承诺方案,部门数据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事实上,发达国家已经在利用行业组织开始收集数据方面的工作,为推动部门承诺铺路。世界可持续发展理事会组建的水泥可持续行动、国际铝业协会、国际钢铁协会都要求我国的成员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另外,通过《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关系》以及双边合作,发达国家已经针对中国的高能耗行业,包括钢铁、水泥、铝生产等行业收集了大量的数据。

  第六,客观预期和看待美国气候变化政策。尽管美国国内出现了一些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动向,美国国内的法律程序相当烦琐,新政府的气候变化立场不可能与上届政府偏离太远。发达国家为其气候战略考虑,继续施压发展中大国,弱化自身减排义务,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哥本哈根气候协议的承诺,形成极为严峻的挑战。2008~2009年中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潘家华 陈迎 装贵阳 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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