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009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分析展望

作者:潘家华 陈迎 装…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1

  五、《公约》框架外的非国家政治实体的参与及其影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谈判主体是各缔约方政府,但企业(联盟)、非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都可以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缔约方会议。这些非国家政府的主体在国际气候治理的进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谈判进程。此外,由于美国是唯一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其地方政府和国家立法机构(如国会)的一些应对气候变化动议与行动,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政策,进而影响国际气候进程。

  (一)美国地方政府

  一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持消极态度,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反对设立减排目标和时间表,认为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不能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开发新的洁净能源技术才是更好的途径。多年来,美国人都认为制定气候变化政策是联邦政府的职责,但由于联邦政府在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总是行动迟缓,各州便纷纷开始制定各自的气候政策。实际上,各州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有多重动机,如提高空气质量、减少交通拥挤、确保能源安全和可靠性等。同样,明确制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通常能带来其他领域的收益。

  尽管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最终需要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来解决,各州和一些地区的行动不能替代协调一致的国家行动,但各州和一些地区仍然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第一,美国州一级政府常常扮演政策实验室的角色,州政府的政策及其实施成为联邦政府制定政策的参照模式。在环境管理方面尤其如此,美国很多法律政策都是以此模式产生的。可见,州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最终必然影响到美国联邦政府的立场和政策。第二,美国各州的减排行动本身就是对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重大贡献。美国许多州的经济总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就可敌国,如加州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超过巴西,德州的排放量超过法国。

  加州政府通过了《全球升温治理法案》,规定加州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25%,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并要求在2011年前,制定温室气体排量标准和减排措施,于2012年开始实施,对违反标准的予以惩罚。同时,加州引入了市场机制,允许买卖排放指标。缅因州也通过了一项《为应对气候变化威胁发挥领导作用的法案》,规定在2010年把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到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0%。其他各州也制订了相应的行动计划和政策措施,如犹他州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是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2005年的水平,同时制定了开发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需求、提高能源效率、联合运输政策等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工具。俄亥俄州建立了替代能源投资组合标准,到2025年,所有发电量中至少有25%来自替代能源,至少有12 5%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余12 5%来自核电厂、清洁煤技术等替代能源,等等。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30多个州制定了各自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相应政策措施。尽管这些目标都低于《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减排目标,但对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仍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各州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资源是有限的,各州的行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趋势上看,区域内的合作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区域动议可能比州一级的更有效,因为他们包含了更广泛的地理区域、消除了重复工作、创造了更统一的管制环境。区域政策是一种有效的降低减排成本的方式,能够获得真正的减排。区域政策可以产生规模效应,降低成本,越多的州参与就会带来越低的减排成本。总之,无论是区域行动还是州的行动,从美国国内来讲,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更为具体化、操作性更强。

  (二)美国国会

  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不仅受到国际政治的影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国内政治决策的产物。美国国内政治体系相当复杂,国会分为参众两院,是其国内政治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政治力量,对决定美国气候政策起到决定性作用。近年来,美国国会在对待气候变化问题上与联邦政府的立场有很大不同,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不仅数量不断增长,涉及议题也所扩展。

  于2007年初履职的国会,在野的民主党取得对参众两院的控制权,而民主党一向比较重视民生、人权和环境问题,民主党领袖、众议院议长以及一些关键专门委员会的主席都宣布要将气候变化问题放在国会议程的重要位置。

  2007年3月,众议院以169票对150票通过建立一个新的能源独立和气候变化委员会的提案。2007年12月5日,参议院环境与公共事务委员会以11票对8票通过《气候安全法令》(S 2191),这是第一个由国会专门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贸易体系的提案。尽管该法案要正式生效实施,还需要经过相当复杂和漫长的立法程序,但该法案的通过是美国国会启动气候变化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志。除此之外,提交讨论的类似提案还有不少,主要有《美国气候安全法令》(S 2191)、《低碳经济法令》(S 1766)、《气候全球村和创新法令》(S 280)、《全球变暖污染减少法令》(S 309)和《减少全球变暖法令》(S 485)。除了有关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提案之外,本届国会还提出两个有关碳税的提案,即《拯救我们的气候法令2007》(H R 2069)和《美国能源安全信托基金法令2007》(H R 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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