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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恢复还在“打补丁”

Eedu.org.cn 作者:刘晓星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25

  核心阅读

  长期以来,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缺乏、监管手段乏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等问题,使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

  专家指出,我国的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因此,我国的矿山生态恢复形势依然严峻。

  

中国环境网-矿山生态恢复还在“打补丁”-最有价值的环境新闻

  在煤矿采沉区上修建起来的唐山南湖公园。 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网-矿山生态恢复还在“打补丁”-最有价值的环境新闻

  唐山市将煤矿采沉区改造为湿地公园的施工现场。 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报记者 刘晓星

  记者近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去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36.1亿元,地方财政投入23.3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

  到目前为止,全国30多个省份已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在生产和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起到了有效的督促作用,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明显提高。但是,矿山生态恢复和环境污染问题形势依然严峻。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明显提高

  河北省唐山市作为一座典型的资源型城市,矿产资源的开采虽然支撑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面临着生态环境脆弱的严峻挑战。

  目前唐山市矿区面积近1500平方公里,形成采煤沉降区及波及区280平方公里,其中采煤塌陷区75平方公里。铁矿及金矿开采造成的踩空区及波及区100多平方公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是唐山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唐山市累计投入资金15.2亿元,治理面积达到91.7平方公里,扭转了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观。

  不同类型的老矿业基地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是国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亮点之一。据了解,近年来,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已安排6亿多元资金,选择不同类型的老矿业基地,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示范工程。

  数据显示,2001年~2008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50亿元,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418个,用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最多。到目前为止,全国30个省份已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在生产和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起到了有效的督促作用,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明显提高。

  矿山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监管情况整体恶化

  虽然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明显提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缺乏、监管手段乏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等问题,使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

  在采访中,业内人士如此概括:“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

  据了解,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矿山生态保护,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一些地方在政府的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追求高利润至今还采用已经淘汰的落后技术和工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管理混乱。很多矿山企业根本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

  二是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环保、国土、安全监察、水利、林业等部门,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统一监管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责任,使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在很多地方出现“真空”。

  三是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欠账较多,治理资金严重缺乏。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存在无人“买单”现象。云南、陕西、吉林、辽宁等地区普遍存在历史“欠账”问题。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矿山监管情况是:局部有好转,但整体仍在恶化。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因采矿活动造成采空塌陷、地下水疏干、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已严重危害矿区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面临的地质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相关专家分析指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3方面。其一,长期以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无法可依。

  其二,矿业开发普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责任制度和专门的立法规范,矿业权人只重视开采资源,普遍缺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意识;矿产资源开发的设计方案中也没有把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管理机关也没有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作为对矿业权人的重要要求,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压力很大。

  其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目前企业基本没有专门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环境成本也未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后,企业没有专项资金进行治理。

  《规定》施行,有望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为了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概括为26个字,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具体来说,做好预防,其主要手段就是编制规划。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并据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为推动矿业权人增强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规定》明确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发生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变更的,采矿权人须按照变更后标准缴存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发生转让的,该义务同时转让。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址,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专家表示,责、权、利更加明确和统一,更加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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