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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保格局”治污道阻且长 亟待构建长效机制

Eedu.org.cn 作者:张世祥    资讯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25

   专家认为,这种局部行政区域内违背指令的行为,不但对生态环境的危害较深,也是对打破行政壁垒、区域联合治污体制的一种伤害。画地为牢的行政壁垒,不仅造成环境治理机器“空转”,更会让许多事关群众福祉和长远利益的公共议题不断被后延。以新能源汽车推广为例,在中央的一再推动下,目前也只有北京和上海把外地汽车制造企业列入补贴目录,即便是在一省范围内,也出现企业所在地的城市大力扶持、其他城市放任自流的现象,这直接束缚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步伐。目前,美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 10万辆,而我国一直在一两万辆的低位徘徊。

  上述专家认为,长期以来,各级政府都强调发展导向,由此造就区域经济竞相发展、活力迸发的生动局面。但是,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加重,政府职能也在逐渐转型,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危机已成为政府履职的重中之重。而环境危机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其公共属性,并非一城一地所特有,仅靠一城一地也难以解决,如果因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相互竞争,而对公共的环境危机的治理的联动合作“阴奉阳违”,最终受损的也是本地区的公共福利。

  “此种现象发生,归根结底是没有形成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我国环境保护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环境保护的很多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必须探索建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南京侨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凤英对新华能源分析。

  “目前,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打破行政壁垒,推动区域联动由虚入实,这也是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探索。”罗毅表示。

  王兴道认为,具体来讲,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绩效考核的绿色导向。对各省市承担的治污责任要合理量化并动态监控,探索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督促地方政府定期递交空气环境标准的执行细节。为防止污染产业向区域内的转移,要合理确定区域内统一的产业准入标准、污染排放标准与违法处罚标准。在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可采取联合审批制度,避免地方政府仅考虑本地发展情况的短视行为。

  打破行政壁垒,实现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既是顺应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关键一步,也是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加强问责 构建长效机制

  10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作出重要批示。9月6日《新京报》曝光的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内蒙古称入冬前处理完污染物,并加强对工业园区水土及周边环境监测频次。

  其实,腾格里沙漠被污染的曝光之路异常曲折,早在2010年,就有媒体曝光位于宁夏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大量造纸污水排向腾格里沙漠,历时两年多。此后4年间,多家媒体都先后报道了当地工业园区的污染问题,可直到2014年,污染问题还在持续。不过,最终问题得以解决是因为,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何在得到中央高层的批示之后,久拖未决的环境污染事件,才得以妥善解决?由此折射出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值得社会各界深思。

  近些年来,被曝光的发生恶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在此之前就已经被各级环保部门“关注”,也不乏是中央和地方的“挂牌”企业,甚至也有被“处罚”的经历。然而,这些企业不但对相关部门的禁令视而不见,而且依然能持续生产,直至事故的发生。在受访的众多的地方环保局长中,面对污染企业的“嚣张”,经常“吐糟”一句话便是,“我们没有执法权”,这似乎已成为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推卸责任的一个公共借口。在这种借口之后,往往隐藏更深的是一种追求地方经济利益的心态。

  其实,面对这些无视禁令的企业,省、市环保部门似乎无可奈何。但是环保部的“杀手锏”是挂牌督办,在环保部的权限之内,挂牌督办、项目限批可以说是最让地方政府和违规企业害怕的行政手段。

  根据以往经验,如果挂牌督办的一系列措施能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这些肇事的污染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按要求整改,对其他企业的惩戒作用是很大的。

  “关键是各职能部门能否相互配合,敢不敢对污染企业亮剑,问责是不是动真格。尤其是地方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是否能够舍弃这些污染的GDP,不被企业‘绑架’。”曹凤英对新华能源分析。

  王兴道也认为,挂牌督办期间,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批违规企业除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外的项目,同时将违规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抄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在上市、融资、项目审批等领域制衡企业,并移送监察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将对违规企业形成巨大的威慑力,真正体现政府的“铁腕治污”。

  对此,中央的思路非常清晰,中央高层领导的态度非常明确。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坚决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资源环境是公共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和破坏必须追究责任。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必须追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张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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