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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光:应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5

  最近一百年以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了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一系列恶化,人类社会的生存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我国也面临众多的气候与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剧。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高原冰川显著退缩、水资源问题日益严峻、干旱和洪涝频发、土地沙漠化难以有效抑制、水土流失面积广阔、山地灾害加剧、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强、重大工程安全运行的风险加大、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受到海平面上升的威胁、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破坏、人类健康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职能进行规范,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流。199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气候变暖对策法》。2007年,英国正式公布了《气候变化法案》,这使得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框架确定减排目标的国家,该法案为今后50年英国应对气候变化规定了具体计划和目标。此外,美国、德国、新西兰等国家也在积极通过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

  近年来,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体制机制建设方面,我们也存在着部门职责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统一的协调应对机制、稳定的投入机制不健全以及预测报告、预测意见权威发布渠道尚未法定化等问题,需要尽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予以解决。

  建议:国务院法制部门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

  一是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国内协调两个方面的体制机制。

  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三是规范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四是明确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森林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应对防御能力。

  五是明确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气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六是建立公开、透明、有序的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报告、政策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

  七是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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