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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出台需谨慎

Eedu.org.cn 作者:陈晓晨    资讯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26

  专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

  第一财经日报:我们通常所说的碳税包括在环境税之内。您认为该怎样认识这一税种?

  孙钢:环境税的税种大概包括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等。从征收原则上说可以笼统分为三种:

  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税基可等同于或依附于现有相关税种的税基,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当于这些税种的附加。

  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依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之相对应的税种有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

  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对应可以征收各种污染产品税,如燃料环境税、特种污染产品税等。

  此外,还可以加强现有税制的“绿化”。通过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体现环境保护的需求,比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及其他手段,以达到与开征独立环境税类似的调控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增加税收收入,而在于抑制、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不过,一旦征收,会形成征税机构“稳定税收”的习惯,而忘记了环境税的开征目的。现阶段,我个人认为,还是不要匆忙推出为好,需要慎重一些。

  日报:碳税在“十二五”期间的前景如何?

  孙钢:现在只是把环境税列入“十二五”规划,还没有一个可操作的计划和实施细则。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但是,这里要看到整个国际上在这一问题上的趋势,以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回暖情况。我国前一阶段对环境税包括碳税上的研究,有积极的一面,在理论上、制度上和政策设计上做了准备。但是,究竟什么时候能出台,还不好说。

  日报:为什么这样说?

  孙钢:虽然国外有一些与环境税有关的做法,但是其效果有时难以评价。从税的本身来看,如果开征碳税,税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化石能源密集型的行业;但是,能源我们处在卖方市场,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有可能被转嫁。在这种情况下,碳税到底对刺激节能减排有多大的效果,有待评估。否则的话,税收不能实现预期效果,反而由成本推动引起了新一轮的物价上涨。因此,应该从客观的角度,重新看待碳税的短期与长期效应,而非只是从理论出发。

  日报:从税收改革角度看,有没有可能性,即在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引入环境税?

  孙钢:我们出台环境税本身并不体现税收中性原则,而是体现政策意图,是一种扭曲,希望“扭曲”到符合节能减排的政策目标上。但是,市场是否会遵从这种引导,还是一个问题。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效果会不会好,甚至适得其反?

  日报:哪些行业可能有这种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存在差异的情况?

  孙钢:比如电力行业,发电成本和电网价格存在差异。发电成本,例如煤炭,是随市场价格波动的,而电网价格是国家定死的,即“市场煤、计划电”局面。这样,当煤炭价格走高时,发电企业就不愿意发电,这也是造成当前“电荒”的主要原因之一。电价不调整,又涉及CPI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台环境税,就会碰到客观的各种限制。

  日报:那么,税收方面如何刺激节能减排的目标?

  孙钢:节能减排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技术支持,二是国民意识,不只是宣传层面的,而是要在细节上处处体现。目前,主要采取行政指令的做法节能减排。没有技术和意识,光靠行政指令不行,光靠税收这种“零敲碎打”的做法也不行。

  另外,补贴也有一定效果,但补贴的效果并不如税收的刺激性大,因为企业可能将政府的补贴看作想当然的事情,其对节能减排的刺激作用不那么明显。

  节能减排,不能急功近利,还是应该从教育入手。此外,还必须要有具体的设计。比如,日本的垃圾分类做得非常好。而我们一直就做不下去。要从具体的操作上研究,而不是仅仅推出一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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