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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Eedu.org.cn 作者:陈丽平    资讯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24

  本报记者陈丽平

  人类进入工业文明后,开始了对大自然空前规模的征服运动,以掠夺的方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沙漠化、“城市病”等全球性问题逐渐产生并加剧,使得人类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不能一味地向自然索取,必须保护生态平衡。

  “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贵州民族学院法学研究院院长陈小平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陈小平介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即开始了生态保护立法,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规范大多确立于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为主导,以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基础,以生态保护专门法和自然资源法中的生态保护规范为主干,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为补充,以国际条约等国际法渊源为重要内容的生态保护立法体系,有力地保护了我国大气、水、固体和海洋的生态环境,共同构筑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此外,在地方上也存在着一些针对生态保护某些方面的法规规章。

  “这些无疑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指导,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能起到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但是,陈小平同时也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局限在生态保护、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且本身存在不少问题及矛盾,不能适应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态保护的立法理念陈旧、立法技术不高。法律法规条款偏重事后规范和制裁,较少关注事前的调整,只注重对资源与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较少关注治理、恢复和积极建设等,导致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立法处于一种割裂状态,还没有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对各种不同类型生态系统作出统一、协调的法律保护规定。

  ——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规范还处于较低层次,行政色彩较浓。生态保护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表现形式多为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立法层次较低,影响了执法力度。一些法规行政色彩较浓,对公民环境权利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定既少,又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当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通过适用具体法律实现救济。

  ——法规侧重于对单纯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忽视了可持续发展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现行法律法规大多重经济效益而轻生态效益,重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轻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这种偏差导致一些相关法律重单项环境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保护,从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到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偏重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具体配套的法律责任而难以执行,有些规定甚至与相关的单行法在很多内容上相矛盾。

  ——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量少质低,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

  “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不是单单关注环境法律,仅仅涵盖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法,还应包含生态社会、生态文化,不仅仅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也要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包括宪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及刑法等法律部门,内容涉及环保、规划、城市建设、水利、经济及文化等领域。”陈小平认为。

  陈小平指出,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明确以生态经济理念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型农业、生态型工业和生态型服务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经济系统的模式从污染物排放传统模式向再生资源利用的循环经济模式转变。在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产品生产周期中,以绿色消费为导向开发生态型产品,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安全食品和有机食品等。

  “应建立高耗能、高耗材、重污染行业及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陈小平认为,应根据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以及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标准,建立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完善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新上建设项目的资源评价体系。

  陈小平认为,要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友好。同时,应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各项国家标准,严肃查处各种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关注改善民生,构建生态社会。”陈小平指出,改善民生问题应摆在建设生态文明的突出位置。建设生态文明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归根结底是为了造福于民,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还要大力弘扬生态文化,用法律的规范约束公民、法人及各级政府的行为,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开发、利用和保护三者统一起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陈小平提出,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渠道、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的创造精神,通过垃圾减量、绿色消费、管理监督和参与立法等几种形式,把健全公众参与的法律政策作为生态文明法律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小平对我国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路径作出如下设想:首先,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对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其次,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不断扩展相关的立法领域。如我国是世界湿地分布的主要国家之一,我国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相继颁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为湿地保护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指导,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备的湿地保护法,湿地资源破坏严重,建议尽快地将湿地保护等纳入立法领域。同时,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新的制度如适度消费、建立节约型社会、群众的参与及监督等纳入到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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