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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严禁对环境造成新破坏

Eedu.org.cn 作者:刘晓林 李有军…    资讯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3
  本报北京6月12日讯 记者刘晓林、李有军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等介绍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6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是中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后恢复重建的条例,旨在将灾后恢复重建纳入法制化轨道。

  严格规范灾后重建  曹康泰表示,条例主要对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灾害现场的清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严格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分配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查、档案管理以及举报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恢复重建规划。对接收捐赠的情况和受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公开等。

  灾后重建不得破坏环境

  曹康泰表示,为防止在重建过程中对已经十分脆弱的环境再造成新的破坏,条例明确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造成新的破坏;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都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新的污染,地震灾后调查评估应当包括地震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内容;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恢复重建时的城镇、乡村选址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生态脆弱的区域。  注重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曹康泰说,依照条例规定,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清理,要首先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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