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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细化污染减排要求 污染重淘汰没商量

Eedu.org.cn 作者:王颖 王毅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25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王颖王毅太原报道山西省近日从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严格环境监管、重点推进减排工程、加强督察督办和预测预警5方面提出污染减排攻坚要求,全方位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察督办,严格考核问责

    山西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切实履行减排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合力。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201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市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同时,暂停对这一地区和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减排目标完不成或弄虚作假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给予严厉处分,并取消这一地区各级、各部门和所属企业的评优资格和扶优政策等。

    近日,山西省环保厅还将对重点城市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督察,同时,组织对各市上半年污染减排项目档案资料进行预审核。

    严格准入门槛,遏制新增排污总量

    山西省进一步严格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准入门槛,遏制新增排污总量。继续推进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生态区划,今年内不再受理和审批冶金、焦化、水泥、煤化工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物价、电力部门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指标,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扩张。

    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的企业或设施,要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拆除污染设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政策,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要加强对已淘汰企业或设施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拓展减排空间

    山西省要求,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拓展污染减排空间。二氧化硫减排方面,2010年6月底前太钢烧结机脱硫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全面启动冶金行业90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开展已建减排工程提效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设计硫分低于2009年实际最高硫分的燃煤电厂,2010年要完成脱硫设施改造,采取妥善应对措施,保证在超过设计硫分时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

    化学需氧量减排方面,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施工的组织,确保9月底前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增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提高污水处理率。落实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奖励政策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确保运行经费足额到位,强化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保障。妥善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防止二次污染。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到今年年底,太原市城市污水回用率不低于40%,其他省辖城市不低于20%。

    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深度治理工程。加大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力度,制定超量减排资金奖励政策,推进清洁生产,引导企业主动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落实电力、冶金、焦化、煤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零排放”工程;抓好食品酿造、酒精、制药等涉水企业以及汾河流域排水企业达标排放基础上的深度治理和回用工程,现有生产企业至少要达到本行业清洁生产二级标准,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

    加强环境监管,保障设施运行

    山西省要求,加强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管理,采取环保人员驻厂监管、在线仪表远程监控、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的方式,全程、全天候监控重点减排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已建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停运,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间超过3天的,企业生产设施应同时停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旦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要责令企业立即恢复正常,并依法查处,加倍予以处罚,当年不再受理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机组,通报物价部门扣减脱硫电价,给予脱硫电价1~5倍的罚款,同时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对违法排污行为,要做到发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及时,避免对污染减排工作造成更大影响。

    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支撑

    山西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资金引导,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绿色信贷”额度,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减排项目建设。各级减排资金要向今年能直接形成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要强化减排政策支持。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资源性企业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实施排污权交易,落实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政策。强化脱硫电价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运行的引导作用。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继续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制定市、县及企业超量减排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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