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10月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推动公共建筑、居民小区、酒店、洗车业等节水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方,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公共设施保洁、道路洒水、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同时,《条例》鼓励企业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水资源。
《条例》将运用能源杠杆,对工业产业进行优胜劣汰。对煤炭、电力、焦化、冶金、建材、造纸、制药等企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和废弃物排放量,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实行限额标准管理。生产企业超过限额标准生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逾期仍超过限额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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