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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治水 严字当头

Eedu.org.cn 作者:闫艳 李玉芳 高…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3
  新修订的《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已在9月29日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新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7年夏季,太湖蓝藻大规模的暴发,导致了无锡市区出现供水危机。有了这次切肤之痛的经历,无锡市强化了环境监管和水污染防治,科学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工作,因此,对老版《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势在必行。无锡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首创了违规肇事者赔偿、司法机关提前介入、阳台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属违法等新条款。“严厉!”这是记者在询问参与此《条例》审议的法律专家时听到最多的词语。在法律责任一章,有多处条款中的处罚措施比《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还要严格,还有6处条款是《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未列入处罚范围的。
  处罚额度创新高
  从2007年夏季以来,无锡市在“铁腕治污”、“科学治太”的“6699”和八大治污行动中,环境执法出动人员之多、执法要求之严、执法强度之大、成效之显著为历年所罕见。对于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也不断在加重。仅今年前几个月,环保部门上报行政处罚建议书300余件,限期整改200多件,建议政府关闭6家企业,处罚金额达2500万元,同比增长50%,63家违规企业公开登报道歉。
  虽然违法排污的处罚额度不断提高,但是违法排污后对于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不可逆的影响却是深远的。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一当前环境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无锡制定了高额的罚款数额,《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设置了更高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排污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正常生产的,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同时,无锡市在《条例》中还严格禁止单位向水环境倾倒污水,倾倒行为一经发现均可处2万~20万元不等的罚款。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一些单位在运输途中向河道乱倒污水的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违规肇事者赔偿环境损失,这在国内都属于比较新的理念。违禁排污造成影响的,将由其承担紧急处置、生态修复等环境损失赔偿,对于一些河道、湖泊等没有具体受损人的污染,环境主管部门等可对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向责任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要求,这个代价很可能远远超过行政罚款的数额。同时,还规定违规企业“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做出环境保护守法承诺”。
  行政司法共治水
  为解决对违禁排污行为的管理手段不够有力的问题,弥补长久以来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之处。《条例》对各类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行为一一做出严格的禁止规定,对排污违禁单位设置了责令停产、断水电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3道“紧箍咒”,赋予了有关部门更强硬的执法手段。
  《条例》中规定,对有违规排污行为的单位,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可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以种种理由擅自开工生产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后,可出具书面文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禁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如果还制止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非诉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将使环境违法行为的中止提前3个月的时间。行政和司法联手治水,是这一地方立法的又一创新。
  追溯行政、司法部门联手的历史,早在4年前,无锡市司法机关就与行政机关建立提前介入制度,以提高司法效力。提前介入制度的法律依据在于先予执行制度,切实发挥行政机关治污执法由司法机关审查职能,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治污。提前介入制度依法支持环保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制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关停、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并予以有力的强制执行;加大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力度,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利用职权制止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通过司法提前介入制度的实施,只要环保部门对单位、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叫停,就可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或企业如要行政复议,也必须在停产、停排后进行。这种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用法律规定起来,便于《条例》以后操作,少走弯路。
  《条例》还从立法上鼓励群众劝阻、检举和揭发水环境破坏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条文与实际紧相扣
  新《条例》中还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许多条文都与无锡实际紧紧相扣。尤其是《条例》中“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控制”等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为更好地进行水环境保护奠定了基础。
  为了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设专章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作了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上,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确保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实行集中处理;各类工业园区应当完善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入园企业的污水必须集中处理。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上,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符合接管标准和具备处理能力的条件下,不得拒绝接纳除含有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水,并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出水水质负责,确保达标排放。同时《条例》还规定,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推行集中处理,以确保污泥处理规范化、专业化,防止二次污染。
  《条例》还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重点的说明,并结合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单位较多的实际,严格了对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已有污染项目的管理措施。一是对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和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设施,采取了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的措施;对已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采取了限期接管的措施。二是对保护区内单位,分别就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因突发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的应急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增加了启用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应急补充水源的条件。
  同时,关于居民区雨污分流的创新条款,也是首创。据了解,目前在无锡有30%以上的家庭洗衣机安放在阳台上,一根雨水管成了排污管,大量的氮、磷污染物直接流进河道,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以前水环境治理的一个盲区,这个盲区有望在新条例实施后被“堵”上。《条例》中规定,今后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新村改造必须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规划、设计排水管网,住宅单体设计要优化排水系统布局,也就是说,居民阳台生活污水必须通过污水管进入污水处理厂,而非通过雨水管入河,违规者将受到强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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