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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对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至每亩15.5元

Eedu.org.cn 作者:胡啸等    资讯来源:中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13

  中广网南昌5月13日消息(记者胡啸 通讯员谢宗博 张彬 郭佳丽)近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贯彻“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今年江西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将纳入中央和省补偿范围的5100万亩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2010年的10.5元/亩,提高到15.5元/亩,增加了5元/亩。

  据了解,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江西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 2011年生态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亩15.5元,其中15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管护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方面。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

  记者还了解到,针对不同权属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按不同方式管理。国有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面积全部拨付到国有单位;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部分参照国有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部分纳入财政“一卡通”管理,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委托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生态公益林管护和建设,所需经费从管护支出中按每亩不超过2元的标准提取。

  江西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林业部门配合,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项目支出安排计划拨付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对按进度实施的项目应实行报账制管理。与此同时,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发生。对违反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规定的市、县,省财政将适度扣减生态补偿资金直至取消省级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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