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出台
为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山东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办法》提出,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湿地公园应当根据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
《办法》规定,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持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污染水体、生产砍伐、围垦造田、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湿地公园内自然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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