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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

Eedu.org.cn 作者:张敏敏    资讯来源:中国山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4/21
  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对《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进行解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等,成为《条例》的最大亮点。

  山东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的地位,对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山东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等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纳入到《条例》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条例》的最大的亮点。

  刘均刚认为,《条例》亮点或者看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生态红线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无法复制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林业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划定林地、森林生态红线,明确数量底线。为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明确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严格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这是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决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从制度上来说,我们要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

  根据《森林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

  三是明确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条例》对此在第五条规定了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通过这两条规定来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考核,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

  四是扩充和完善了造林绿化方面内容。近几年来,山东省依托国家淮太流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荒山造林、防沙治沙、水系林业生态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等建设,森林资源有效增长,但总体来讲山东省依然是少林省份,森林覆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顺利完成省政府2014年提出的三年大造林行动的任务目标,尽快提高山东省森林资源覆盖率和蓄积量,未来几年要加快实施荒山绿化和退耕还林工程,搞好省会周边绿色廊道、鲁冀交界大型林带建设。我们在《条例》中进一步扩充和完善了退耕还果还林、荒山绿化、水系绿化、绿色通道、农田林网等造林绿化的内容,以加快生态山东和绿色山东建设的步伐。

  此外,《条例》中关于山体修复、森林保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等等内容也都是新内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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