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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为边疆生态文明建设探寻路径

Eedu.org.cn 作者:陆航 张翼    资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10

  “新疆地区虽然矿产资源丰富,但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同时新疆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也不容忽视。在这里,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如何达到平衡协调,需要专家学者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智慧。”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皮勇表示。

  6月6日上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新疆大学落幕,在为期两天半的会期里,与会者围绕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环保法庭与公益诉讼及边疆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议题展开学术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洪岩提出,生态文明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其基础是当下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包括资源开发保护和污染控制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和企业环境责任的落实到位很重要。”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韩利琳对记者说。

  在发展进程中,如何充分利用边疆地区的资源,怎样有效协调发展与生态安全义务的关系是与会者讨论的热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提出要进行“三个转化”:边疆地区在认真贯彻全国生态战略规划,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的同时,要思考如何把边疆资源优势,转化成可持续发展的优势;把边疆生态安全义务,转化成国家边疆地区和谐稳定的政策措施;把边疆民生改善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转化成边疆地区和资源与能源外送接受省市对口支援的长久国策。

  刘洪岩认为,从法律上落实作为国家战略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进行法理学观念的根本改变,要从关注“人与人的关系”调整到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中心。当务之急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予以生态化改造,构筑以生态安全保障为价值目标的法律架构。

  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指的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具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等十四类环境要素,但韩利琳认为,随着环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不能仅限于法律文本上列举的这些要素。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文革表示,相关法律的修改要坚持统筹的原则。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锡生提出,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是两条平行线,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有必要建立环保法庭或公益法庭予以保护。皮勇表示,环境犯罪的认定如果套用传统的行政法的因果理论,会导致大量污染行为不能受到法律惩戒,因此,他建议应当允许“推定”的证明方法(推定的使用,要以允许提出反驳、尊重基本规律为前提)。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原生态资源的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与法治体系的健全息息相关。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宁清同表示,保护原生态旅游资源是实现原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人们的生态游览权、经济发展权以及资源的公共性、法治的供给不足等,都对原生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出了挑战。为此,应当健全法治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原住民的生态补偿制度、原生态旅游的利益分享机制,增加原生态旅游资源的使用成本。

  与会者认为,当下环境法学的研究视野应广泛拓展。王文革表示,目前对于制度协同和开放式决策机制的研究还有待深入。皮勇提出,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整个法律体系都与环境问题密切相关,同时,环境问题又需要非法学领域相关自然科学的学科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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