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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治污减排问责将有细则

对治污减排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将追究责任
Eedu.org.cn 作者:蒋朝晖 资敏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4
  本报讯 《昆明市治污减排问责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对治污减排的决策部署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在环境保护、治污减排工作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地方和局部利益,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对上级关于治污减排的决策部署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效果不好;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污染严重项目;干预、限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污染事件知道迟、行动慢,不及时报告、措施不力、处置不当等5方面情形之一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现对上级安排的治污减排工作落实不力,逾期不能完成任务;违规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放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群众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甚至给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等6方面情形之一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违法违规排放环境污染物;不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限期治理、关闭、停产停业决定;谎报、拒报环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3方面情形之一的,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也将被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企业入股;为不法企业充当保护伞;干扰、阻碍治污减排行政执法和调查处理工作。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违反规定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进行问责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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