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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修法加强环境保护 拟增设违法排污双罚制

Eedu.org.cn 作者:王俊霞 杨洪    资讯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9

  人民网广州3月29日电(记者王俊霞、杨洪)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提交大会审议。其中,《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环保条例”(修订案))的一些修改引人关注。“环保条例”(修订案)在行政处罚力度上下足了功夫,拟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增设双罚制,即对污染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五十的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清介绍,“环保条例”(修订案)以原《条例》总体框架为基础修改。原《条例》分七章五十一条;现《条例(修订草案)》分七章七十七条。保留15 条,删除9 条,修改27 条,增加35 条。

  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实效与环境质量直接相关,为此,修订草案加大政府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增加了以下内容:第十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了对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实行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了环境信息的收集、共享和公开制度;第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应当实行以鼓励生态发展为基本导向的生态激励型财政政策;第十四条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保条例”(修订案)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监管措施。修订草案确立了“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排污许可证管理为主线”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创设和完善了以下相关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实施工程监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完善了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限批制度,新增了特征性污染物控制因子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细化了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制度、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制度以及对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制度;第四十条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环保部门、行使环境资源管理权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排污者和政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措施;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对排污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代治理制度。

  “环保条例”(修订案)在总结近年来广东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了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第六十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排污者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

  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环保条例”(修订案)第六十二条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修订草案设定的禁止性条款设定罚则,提高了处罚额度;第六十八条对排污者违法排污逾期不改增设了有关按日处罚的规定;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增设了双罚制的规定,即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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