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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立法:我省立法工作重点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27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伊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正确处理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相继出台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30多件地方性法规,为保护海南这片“净土”和资源合理利用构筑起一道道法律“屏障”

  立法确立生态省建设战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告诉记者,“环境与发展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发展最大的优势。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和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环境保护目标领导责任制,并以此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999年,省委提出建设生态省的目标,反映了全省人民的意愿。省人大通过法定程序,把省委的决策变为全省人民的统一认识和自觉行动,将建设生态省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增强全省人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省人大作出了《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及时批准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作出了《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等。

  立法保护海南水域的生态环境

  为保护海南主要水域的生态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09年制定了《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和《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针对南渡江生态破坏、水体污染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水体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组织保护南渡江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各种具体措施。

  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是我省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人大常委会长期关注万泉河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深入琼中、琼海、白沙等市县进行立法调研,起草了相应的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南渡江、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以及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建立了政府投入、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和完善了环境质量监测和公布制度,以立法保证海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以立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加强了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海域排污的监测、监控,以及对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纳入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所辖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还指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和监视,发现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水质有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还针对我省一些地方破坏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相关保护与建设规定等,以保护和改善沿海生态环境。

  立法防治“白色污染”

  为消除“白色污染”,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提高了禁止一次性塑料购物袋的标准,并禁止了一次性塑料餐具,减少了塑料制品对海南生态省建设的危害。这也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的一部防治“白色污染”的单项地方性法规。

  《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以禁止一次性塑料制品为契机,推行废旧塑料制品的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规定环境卫生部门要在城市街道、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等,设置回收废弃塑料制品的固定收集容器,单独定期回收废旧塑料制品,以促进废旧塑料制品的综合再利用与处置。

  为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我省矿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并修订《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注重对我省生态环境和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要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必须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还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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