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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生态补偿制度

Eedu.org.cn 作者:苏莉 向念    资讯来源:湖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9-27

  记者 苏莉 通讯员 向念

  本报9月26日讯(记者 苏莉 通讯员 向念)今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对备受关注的生态补偿制度,草案一审修改稿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草案一审修改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绿心地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如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从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土地出让金提取的部分;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的生态效益补偿费;社会捐赠;其他资金。对于补偿资金的使用,规定主要用于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提质和与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民生保障、移民安置、企业搬迁、乡镇财力补助等。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制定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草案一审修改稿还强化了相关人民政府对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责任。增加了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绿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生态绿心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逐年逐级签订生态绿心保护目标责任状的规定。为了从严控制生态绿心地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草案一审修改稿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控制建设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均上收到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许可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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