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治理“母亲河” 辽河水质状况今后将定期公布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即获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彻底治理好辽宁人民的“母亲河”,全面实现辽河干流生态化和城市段景观化的治理目标,提供了法制保障。
为处理好保护与合理开发的关系,条例规定,辽河保护区的治理工作应当与沿海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辽河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根据条例规定,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河道险工治理、河道清淤疏浚和河道湿地恢复、河道城市段景观建设等措施,对辽河保护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辽河水污染防治,组织辽河水质监测,严格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定期公布水质状况;在辽河支流汇入口发现水污染超标,应当及时通报当地的环保部门;应结合水文、水质、生态监测站点和断面,建立辽河保护区综合监控网络体系和水环境、河流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及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实现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
条例规定,在辽河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放牧、狩猎、开垦、烧荒;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等活动。
在保护区内建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经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淘金,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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